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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

2020-07-11  本文已影响0人  通向财富自由之路

银行结算账户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又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

对按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已经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可开户一般存款账户,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没数量限制。

不得支取现金的专用存款账户:

(1)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

(2)单位银行卡备用金账户;

(3)收入汇款账户。

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可以依法支取现金。

临时存款账户适用范围:

设计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增资)验资(只收不付);军队,武警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等临时任务。开户无数量限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预算单位应向财政部门申请开立零余额账户。

票据的分类:

票据具有支付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

票据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第一票据权利人),付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只在远期商业汇票中出现),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票据中,有出票人就一定有收款人,有背书人就一定有被背书人。

付款人在承兑之前称为付款人,在承兑之后就称为承兑人。

一个当事人可能具有多重身份,前一手的被背书人可能是后一手的背书人。

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种类:

(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2)支票

(3)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4)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票据的权利时效: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提示付款: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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