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下的投融资国企混改

【新常态下的投融资】国企混改之涉税浅析

2018-01-28  本文已影响2人  和合先生

陈树芬 张畅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混合所有制改革一般采取三种方式,第一种是增资,即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吸纳民间资本;第二种是股权转让,将部分国有产权通过转让的方式卖给民间资本;第三种是设立新公司,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共同持股。目前来看,最普遍被采用的方式是增资扩股,因其最为便捷,在一定时期内会成为主要手段。但随着混合所有制改革深入、持续的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方式必将日趋多元化,越来越复杂的税务问题将会随之而来。

未来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不会局限于现金认购股份这种单一形式,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业除了用现金投资,还可能用房地产、专利技术、商誉等多种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这将涉及到是否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从而享受税收优惠。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还可能涉及企业的上市、资产无偿划转、高管及员工的股权激励、债务重组等诸多复杂情况,这些必将涉及复杂的税务问题,需要相关主体未雨绸缪,事先做好税务筹划,制订税务应对方案。

企业重组从税务上一般涉及三种处理方式:一般性税务处理(又称应税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又称免税重组)及递延纳税。一般性税务处理要确认资产增值,以评估的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在交易金额较大,增产增值较高时,将产生巨额应纳税款,恐将因此使重组进程受阻。特殊性税务处理,取得的股权支付部分(对价)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用股权支付方式取得被收购方股权或资产,其计税基础按照转让方的原计税基础确定。递延纳税政策则可以缓解企业现金流,使企业获取货币的时间价值。不同的重组形式对应不同的税务处理,因此确定交易形式非常关键。以下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A公司与B公司要实现战略合作,拟将C公司变成双方共同控制的公司,设计了如下交易

交易前:

交易后:

B公司以其持有的C公司48.4%股权置换A公司24.5%的股权,通过这种股权置换,符合了特殊税务处理的条件,享受了税收优惠,合理的税务筹划实现了减少企业税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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