狐狸案
一个人在野地里发现一只狐狸,就带着猎狗开始追,追了很久终于把狐狸追到筋疲力尽。眼看狐狸就要落入手中,突然来了另外一个人,直接拿枪把狐狸打死了,然后就把狐狸拿走了。
那追的人肯定不干啊。我追了半天,你来摘桃子,岂有此理,打官司!
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判?两个人都付出了劳动,那个人还打了一枪,付出了一颗子弹,究竟该归谁呢?你可能会根据先来后到的精神,说归先追狐狸的人吧。你也可能根据和事老的精神,说你们都消消气,一人一半吧。
最后法院判定,这只狐狸的所有权属于开枪打死狐狸的人。就是那个最后摘桃子的人。这个判决,后来成了美国法律中物权的一个重要原则——“捕获原则”。简单来说,就是谁在追不重要,谁捕获到手才重要。
为什么这么判?法院有个长远的理由,就是得考虑人们的预期。如果这个案子里,狐狸的所有权归了追狐狸的人,要是有多个人同时追逐一个猎物,那又应该归谁呢?
所以,如果把追逐作为确定产权的原则,那就要乱套,一个东西的产权就是不确定的,就会引发更多争议,法律就丧失了定纷止争的作用。只有按照“捕获原则”,谁拿到手算谁的,那就有唯一的依据。这么判,将来就不容易起纷争。这个判决就会让社会运行更稳定,而不是更纷乱。至于在这个具体的案子中,谁占便宜谁受委屈,根本不重要。200多年前一只狐狸归谁,对人类社会重要么?不重要。
以上是《罗辑思维》给我们上的一堂法律课。我想说的是中国的几起“错”案,法官真的是欠考虑。
第一起,又叫“碰瓷”案。2006年11月20日上午,南京市民徐女士在某公交车站等车,据其称被正在下公交车的市民彭yu撞倒,而彭yu则称下车时候见老人摔倒,所以扶至旁边,并且在其亲属到来以后一起送该老人到医院,其中还垫付了200元的医药费。当好心的彭yu离开以后,却被告知要赔偿医药费用。2007年1月4日,徐老太将彭yu告上了法庭,9月3日,判决的结果是彭yu应该赔偿40%的损失费计45876.36元。判决结果引起极大争议。
由于媒体的介入,法学界的许多法官、教授,谈的比较多的是媒体影响了法官的判决。终观现在暴露出来的一些所谓细节,身在其中的法官那么判决也很有理由。上了罗辑思维这堂课以后,终观这个判决的影响,我也想说一句,十几年前一个老太婆摔倒了医了十几万的事重要吗,反倒是老人摔倒了没人敢去扶,中国社会缺少了这种正义才更重要!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