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IT管理实践

金融科技的业务领域探讨

2017-02-20  本文已影响589人  shenciyou
Fintech业务分析

利率市场化、普惠金融带动的金融创新,推动了传统金融向互联网金融的转变,而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关键Fintech技术的发展,将全面融入支付结算、网络借贷、股权众筹、零售银行、财富管理、征信、保险等各个金融业务领域,引发互联网金融革命,成为未来金融发展的核心驱动力。本节我们将逐个对受Fintech影响的金融业务领域进行深入分析,通过对各类Fintech业务概述、业务创新、商业模式、监管现状的探讨,捕捉各金融业务领域在与Fintech融合后的创新特点,挖掘出未来可行的商业模式,研究监管机构对各业务领域最新的监管政策,了解行业目前准确定位。

支付结算

业务概述

支付结算在这里主要指的是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就是一些和产品所在国家以及国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就可以通知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

近年来伴随电子商务快速发展,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互联网和移动支付的增长迅速,在第三方支付市场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2016年是第三方支付行业纳入监管五年。五年来,移动支付依托移动互联网与智能硬件的快速革新,从互联网支付公司开始,立足移动端并向传统线下收单进行染指和渗透,而大型的传统收单公司在近几年也进行了智能化移动收银和O2O承接转型。

第三方支付的分类主要可以从业务类型(央行发布的支付牌照)入手:支付牌照的业务类型包含银行卡收单、预付卡发型与受理、网络支付(具体为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电视支付、固定电话支付)。五年中牌照价值逐渐产生了划分:按业务经营收益来讲,支付宝、财付通依托互联网支付牌照经营的互联网支付业务是其主要营收业务构成;银商、通联通过银行卡收单牌照经营银行卡收单业务(POS刷卡受理)是其主要营收业务构成。这两块的业务营收也是整个支付行业交易总量的主要构成,移动电话支付发展迅速,闪付派和扫码派席卷线下,手机成为银行卡片的替代,移动电话支付牌照的作用也越来越大;论潜力,论增长,论数据,移动支付牌照最具增长潜力。

资料来源:方正证券

业务创新

第三方支付作为央行电子支付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资金流信息化的重要途径,能够有效提升资金流动的效率并降低资金流动的成本。第三方支付与Fintech的融合将从如下四个方面产生业务创新:

资料来源:作者

商业模式

在与Fintech融合的过程中,第三方支付公司的产品和服务致力于利用智能终端实现点对点支付解决方案,其核心在于高效率+低成本,且支付公司通过和各类商户的合作快速扩大客户规模,提高影响力和渗透力。

资料来源:作者

监管现状

监管政策
支付监管政策落地,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方案出台

2017年1月13日,1月13日,央行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实施集中存管。着重指出:1)2017年4月17日起,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客户备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央行及商业银行暂不向第三方支付机构计付利息,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2)交存比例依据业务类型及分类评级结果确定,最低10%,最高24%,最终实现全部集中存管。3)交存金额根据上季度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与支付机构适用的交存比例计算得出,每季度调整一次。4)未交存的备付金则仍按原制度,即仍可享有利息收入。

资料来源:招商证券

政策影响
备付金管存比例逐步提高
目前,中国267家支付机构吸收客户备付金总计超过4600亿元人民币。新政将按照支付机构的业务类型和分类评级结果综合确定交存比例,交存比例根据支付机构的业务类型和分类评级结果分为不同档次,最低12%、最高24%,其间还有14%、16%、18%、20%不等比例,以后逐年增加集中存管比例。当前支付机构将基本按照20%比例来缴存,约920亿元将在今年首批交由央行或其他符合备付金存管资质的银行集中存管。中国两大支付巨头支付宝和财付通,各自沉淀的客户备付金规模约为1600亿元和1500亿元,占总量的七成。

未管存存备付金仍可享受利息收入
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资金暂不计付利息。未交存的备付金则仍按原制度,即仍可享有利息收入。可以看出来,企业的原备付金利息收入会逐步减少,因此只靠备付金利息收入的中小型公司压力较大,行业集中度有望进一步提高。

互联网支付牌照和预卡公司受影响最大
从第三方支付子业务和牌照来看,分为网络支付业务、预付卡业务和银行卡收单业务。其中网络支付业务和预付卡业务受到的影响较大,银行卡收单业务相对来讲受到影响较小。一方面是因为网络支付业务体量较大,相应的其备付金池相对较大,另一方面预付卡业务备付金体量大存放周期更长,因此在此次新政下受到的影响最大。

网络借贷

业务概述

互联网借贷主要指的是P2P。P2P是金融科技公司中占比最高的行业。互联网平台帮助金融实现托媒,释放了过去始终未被满足的中小企业和个人消费者的融资需求。P2P的特点和优势在于:

资料来源:作者

P2P分类主要可以从业务模式入手:比如引入电商,搭建网站进行线上撮合的传统模式;引入债权,通过线下购买债权将债权转售的债权转让模式;引入保险公司为交易担保的担保模式;以及引入小贷公司进行融资的平台模式。

资料来源:艾瑞

业务创新

金融科技和P2P的融合,打破了传统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模式和框架,收集更为广泛的数据信息,包括中小企业的财务数据、销量情况、物流信息以及个人的财务情况、工作经历、学历等,通过大数据分析和机器学习算法进行信用评级,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信贷服务。对个人而言,基于个人征信评估,与消费金融相结合,产品覆盖车贷、房贷、助学贷款和其他各类消费贷款,迎合年轻人金融消费习惯,流程快速简单,服务模式纯线上,并逐渐向移动端应用转移、提升用户体验。提供优惠的贷款利率,辅以交叉营销,并提供财务管理工具可作为增值服务。对企业而言,基于企业征信评估,基于客户与平台贸易往来产生的所有应收账款、有效库存等资产提供应收账款类融资服务,基于客户与平台贸易往来产生的承兑汇票提供票据类融资服务。

资料来源:作者

商业模式

在与Fintech融合的过程中,P2P公司的产品和服务致力于提升征信评估核心能力,利用大数据分析和机器学习算法进行信用评级,为个人/企业客户提供个性化的信贷。

资料来源:作者

监管现状

监管政策
P2P监管政策正式出台,明确13条红线,制定P2P 第三方存管具体办法

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联合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正式对外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这也意味着P2P网贷行业首部监管细则正式出台。《办法》总体偏严,对当前的大多数平台有较大影响,对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格局和国家金融创新的发展及普惠金融的实施都将造成深远的影响。根据《办法》,网贷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而据银监会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国内正常运营的P2P平台有2349家,完成银行资金存管、符合监管要求的平台不足3%,97%的平台面临转型或出局。

政策影响
P2P回归信息中介本质,确立小额金融和资金存管要求
《办法》重申P2P平台为信息中介、明确资金存管的要求、对P2P的经营范围仍然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明确了不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不得进行债权转让等十三项禁止性行为。

资料来源:网贷之家

《办法》划十三条红线,P2P 债权转让、混合经营等模式受阻
《办法》划十三条红线,对P2P行业的部分业务带来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如P2P平台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线下债权转让模式受挑战;发售银行理财等金融产品被禁止,混业经营P2P平台受较大影响,未来有通过分离主体去拿牌照的可能;场外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发展受阻;平台自身禁止提供担保,风险准备金担保模式需整改,但允许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P2P平台长债短融业务模式明令禁止,是否允许金额拆标待进一步政策;禁止平台线下承接业务等。

资料来源:网贷之家

P2P 行业面临大洗牌
《办法》对网贷机构信息中介、资金存管、借款限额、经营范围做了明确规定,《办法》为P2P行业监管要求提供了清晰的法律边界,P2P平台便难以抱着侥幸的心态试探监管底线,从这一层面来说,《办法》更像是一剂助力P2P行业洗牌及重建的加速剂。其中,13条红线和资金存管对P2P行业的影响最大,13条监管红线使得P2P平台回归信息中介;资金存管成为行业洗牌的最大杀手锏。13条监管红线下P2P债权转让、混合经营等多业务模式受阻。在这些禁令下未来P2P发展必将回归信息中介的角色。资金存管方面,目前与银行已完成资金存管系统对接的平台只有60家左右,并且8月银监会向各家银行下发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对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的P2P资源以及银行存管业务的资质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另外,《指引》还叫停了“联合存管”模式,网贷资金存管被划下监管红线几乎会降80%的平台拒之门外,或将成为行业洗牌的“杀手锏”,一些风控、合规性不高、规模较小的平台极有可能被加速淘汰。

股权众筹

业务概述

股权众筹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公司面向普通投资者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投资者通过投资入股公司,期望获得未来收益。相比于传统的融资方式,股权众筹的精髓在于小额和大量,融资门槛相对于私募股权投资明显降低,这为新型创业公司的融资开辟了一条新的路径。从此,初创企业的融资渠道不再局限于银行、PE、VC和天使基金,同时普通投资者也有机会参与到一些高成长的企业股权投资回报中。

继2014年1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开展股权众筹试点、2014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后,2015年3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指出,鼓励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试点,2015年3月15日,在修改后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专门增添了“鼓励开展股权众筹试点”内容,紧接着京东高调推出股权众筹平台,注定了2015年股权众筹迎来了一个新的爆发期。2015被称作股权众筹元年。

2016年对于股权众筹及互联网股权融资行业的从业者而言并不平静。在监管趋严的形势下,市场环境与上一年度相比堪称“冰火两重天”,受政策不明朗、资本寒冬、市场尚处发展初期、投资者教育还不完善等多种因素影响,众筹行业已经从2015年的迅速发展,演变为2016年的低速运行。2016年,中国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行业实务中称之为股权众筹平台)新增项目数量共计3268个,同比减少4264个,降幅达56.6%;2016年新增项目成功融资额共计52.98亿元,同比增加1.08亿元,涨幅为2.1%。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股权众筹可做如下分类:

资料来源:作者

业务创新

在未来,股权众筹必将成为早期风险投资非常重要形式之一,众筹平台只有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才能成为互联网金融领域内独树一帜的标杆行业。股权众筹平台在业务模式上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商业模式

从业务流程看,股权众筹的商业模式一共有两种:一种是无领投的股权众筹模式,另一种是“领投+跟投”的股权众筹模式。其中“领投+跟投”是国内股权众筹平台采用的主流商业模式。

资料来源:京北金融

股权众筹平台在整个融资过程中主要充当中介角色,同时服务于项目融资人和支持者,并在此过程中收取一定的费用。目前,国内股权众筹平台主要存在以下几种盈利模式:融资顾问费;跟投管理费;投资收益(Carry)分成;股权回报;广告收费;增值服务费。

资料来源:作者

监管现状

监管政策
股权政策分层监管

我国对股权众筹及平台基本上是采取了分级管理的监管思路,根据股权众筹所面向的人群、是否公开、合格投资者的标准、是否豁免注册等方面做出来不同的分层监管。概括来讲,可以划分为三个不同的监管层级。分别为股权众筹、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即私募股权众筹)、股权融资。从监管的严格程度来说,股权众筹层级采取最严格的监管,私募股权众筹层级次之,股权融资再次之。股权众筹方面和私募股权众筹方面,目前均有明确的监管政策落地;股权融资方面,目前尚无明确的监管制度。股权众筹属于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延伸,是经济发展的必然,是历史发展的潮流。股权众筹是新经济、新常态、新土壤下诞生的新物种。监管机构对股权众筹的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立体的叠加的系统工程,既要寻求法律框架下的顶层设计的突破,又要兼顾到国内股权众筹融资的市场背景。股权众筹发展的过程既是一个创新的过程,又是一个试错的过程;其既不是如少数人所讲的能满足一切实体企业融资需求的包治百病,也不是如个别人所讲的一无是处。其终归是一个新的工具和新的金融业态。

资料来源:作者

政策影响
第一层级:监管最严格的层级,股权众筹

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业态确立了“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其中,股权众筹由证监会负责监管。基于股权众筹不管是公开还是非公开、面向特定人群还是面向不特定人群,本质上还是属于证券发行的范畴,所以,归证监会监管也就顺理成章。

《指导意见》明确股权众筹归证监会监管后,紧接着,2015年8月7日,证监会就发布《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证监办发〔2015〕44号)。该《通知》明确指出: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具体而言,是指创新创业者或小微企业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公开募集股本的活动。由于其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金融安全,必须依法监管。

《通知》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正是这条规定,基本就框定了股权众筹的门槛和监管尺度,也就是讲,凡是未经证监会批准的,任何平台均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否则,即为违法。

由于监管细则确立了股权众筹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同时监管机构对股权众筹融资平台采取了严格的审核批准的准入制度。凡是未经证监会审核批准进行股权众筹融资的平台,一律认定为非法的平台。所以,股权众筹的准入门槛已经非常之高,监管已经非常之严格。监管机构之所以对股权众筹采取如此严格的监管措施,我认为根本原因还是股权众筹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三个特征,基于这三个特征,其融资对象必然涉及覆盖到不特定的大众群体,这个群体恰恰是最容易出现非法集资和群体性事件,监管机构出于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考虑,自然会对其采取最严格的监管措施。

第二层级: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私募股权众筹)

2014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该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是指融资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平台(以下简称股权众筹平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的股权融资活动。该办法对从事私募股权众筹的平台资格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融资者的范围是中小微企业或其发起人,并且对参与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的合格投资者进行了规定,其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和我国证监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合格投资者规定的标准完全一致。可以看出,私募股权众筹,实际就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线上募资。

2015年7月2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施行了《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备案办法》将“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纳入场外证券业务。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外开展的证券业务,纳入场内证券业务。 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取代了私募股权众筹的称谓。《备案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场外证券业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对其场外证券业务备案。并且该办法明确规定了备案的详细细节和流程。

对照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监管机构针对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即私募股权众筹)的监管是采用备案制,而非第一层级股权众筹的审批制。这是在监管层面二者最主要的区别。股权众筹采取审批制,覆盖前、中、后端对股权众筹活动进行全程监管。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采取事后备案制,放宽准入,注重中、后端的监控。并且,股权众筹融资的标准是公开、小额、大众,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大众投资人群,不受200人投资者上限的限制,需要进行包括证券法修改等顶层设计的突破。

第三层级:股权融资

股权融资平台是目前存在数量最多的平台。大部分从事股权融资的平台在名称上都刻意绕开了股权众筹、私募股权众筹的文字和表述,如京东东家、蚂蚁达客、36氪、天使汇等等。这种做法是为了平台更加灵活的运作,有技巧和有限度的规避监管。

股权融资长期以来 广泛存在于我们的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当中,只是在移动互联网社会到来之后,完成了人与人之间的多维度的链接,大数据、云计算、第三方支付等基础的互联网技术设施的完善和发展,激发和扩大了线上股权融资的规模。

开展股权融资业务的平台,其运作模式灵活创新,这要严格遵循不触碰:“一不能演变成非法发行证券的活动,二不能逾越非法集资的刑法底线”这两条监管红线,就可以开展业务。现实中有众多的股权融资平台,灵活快速发展股权融资业务,短时间积累了巨大的流量,平台估值快速增长。其依靠敏捷的市场嗅觉把控住了最佳的时间机遇窗口期,捕捉到了难得的商业机会,堪称股权融资平台运作的典范。

零售银行

业务概述

零售银行(retail bank)指的是主要向消费者和小企业提供服务的银行。零售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运用现代经营理念,向个人、家庭和中小企业提供的综合性,一体化的金融服务,包括存取款、贷款、结算、汇兑、投资理财等业务。

零售银行业务不是某一项业务的简称,而是许多业务的总称。它有着广泛的业务领域,既可以是传统银行业务,也可以是新业务;既可以是资产业务,也可以是负债业务,中间业务,还可以是网上银行业务等等。传统的零售银行服务客户通常是透过银行分行、自动柜员机及网上银行等交往的。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都做零售银行业务,邮政储蓄银行是银行业的金融机构,也做零售业务。

资料来源:作者

业务创新

融合金融科技的新型零售银行是纯线上的数字银行,不设立任务物理网点,实现远程开户。借助大数据和移动通信技术,开发简洁明了的APP界面,实现传统银行的线上办理,结合大数据征信,提供小额信用贷款。

资料来源:作者

商业模式

随着金融科技时代的来临,传统的零售银行将逐步向互联网交易型银行转型,并借力金融科技为自身搭建基于云计算、大数据和区块链的互联网交易型平台。

从客户来看,新型零售银行仍然主要面向个人、家庭和中小企业提供一体化金融服务,但客户的行为和预期已显著改变。

从产品来看,由于数字渠道将逐渐成为客户的首选,新型零售银行将利用互联网不断推进资金端和资产端业务的创新,推动金融交易的全面互联网化;未来的零售银行产品将日渐演变成金融与生活相结合的解决方案,而不再是单一的金融产品。

从技术来看,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已经并将继续改变零售银行业务的实现方式。云计算将满足新型零售银行对数据快速增长的存储、转移和管理需求;大数据将为新型零售银行的风控和征信体系的架构提供基础;区块链将实现交易的去中心化和去信任化,构建真正高效的互联网金融交易生态体系。

从核心能力来看,风控和征信是融合金融科技后新型零售银行的核心竞争力与价值体现。而现阶段国内多数零售银行对大数据风控技术的应用尚不成熟。其风控模式更多关注的是静态的风险预判,原因在于中小银行科技水平和风控能力相对较低、数据信息的数量和质量也存在缺陷。金融科技的融合可以利用其资源和技术优势,开发基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风险评估与动态风险监测,向各交易平台输出服务。此外,金融科技可以帮助零售银行加强跨平台的征信管控能力。通过提供多维度的跨平台交易记录等数据共享客户征信报告,帮助零售银行交叉核验客户的资质与潜在风险状况,降低风控成本和提高效率。

资料来源:作者

监管现状

我国目前并没有出现专门针对零售银行的监管政策,不过在未来的监管与立法中,可以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零售银行业务的监管政策。

成熟市场中的监管机构持续重视对银行用户的保护。监管机构对这方面的担忧在相关的零售银行客户的政策上一览无遗,比如在英国就增加了支付保护保险,确保公平对待消费者的措施不会动摇。监管部门也更有可能向银行进一步施压,希望他们可以采取“围栏”措施使得储户的资产可以得到分隔和保护。而在像东南亚那样相对不成熟的市场中,监管部门更加担心的则是整个系统的稳定性而非对普通用户的保护。

在世界范围内,一些小型竞争者,正在挑战现有的零售银行和传统核心产品,在很多情况下,它们都是被监管者鼓励和支持的很多时候这些挑战者运营模式与现有的模式没有太大区别,他们经常通过提供更好的服务,更低的费用,或者提供更好的支持以解决顾客的疑难来区分自己。

这些挑战者大部分来自擅长于金融的技术公司,专门从事传统银行盈利较为困难的细分市场。他们的成功在于提供有针对性的和创意的产品,速度快,没有烦恼的服务。因此对于传统银行的零售业务而言,所面临的竞争压力不仅来自宏观经济和监管政策的不确定性,而且也需要面临来自新兴金融科技公司的挑战。

财富管理

业务概述

财富管理在金融科技时代主要指的是智能投顾。智能投顾指金融科技公司运用软件和运算方法创建一种投资服务,这种服务自动建立投资组合、投资基金、股票等。

智能投顾作为人工投顾的替代品,是指在投资管理服务中用软件来代替人工投资顾问来完成以下多项核心功能:客户档案创建、资产配置、投资组合选择、交易执行、投资组合重设、投资损失避税和投资组合分析。它改变了传统的理财顾问的销售模式,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对用户偏好、市场、产品等进行数字化分析,系统为客户推荐多元化的风险分散的投资组合。

资料来源:36Kr

FinTech 在智能投顾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两方面:

资料来源:作者

业务创新

智能投顾的盈利模式以顾问服务费为主,低于人工投顾费用顾问服务费用按照资产的百分比收取,目前一般在0.25%-0.50%左右,低于人工投顾的费用,具体比例因公司而异。

由于避免了线下获客、产品销售、投资咨询等人力成本密集环节,智能投顾节省了很大的成本,提升了产业链的效率,因而其可提供更低成本的管理费用。

其业务创新在于在降低投资门槛和交易费用,简化投资决策流程,并保证交易的便利性和安全性。

资料来源:作者

商业模式

按照人为参与程度的高低,智能投顾分为机器为主,以人为主和人机结合三种模式,并相对应六种的主流的商业模式。其中,机器为主中,主要有三种模式,一种是基于现代资产组合的大类资产配置模式,一种是基于量化投资的投资策略型模式,还有一种是基于大数据分析的投资辅助型模式;以人为主中,社交跟投型模式是目前主流模式;人机结合中,又可细分为线上引流至线下的O2O模式以及原有平台在智能投顾方向上的功能扩展。

资料来源:作者

资料来源:作者

监管现状

监管政策
平台及顾问均应取得相应资质,美国监管有借鉴意义
在监管方面,我国智能投顾仍存在较多限制。在监管方面,我国的资产管理与投资顾问分开监管,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目前国内的监管要求仅允许实现基于算法的资产配置化建议,而不允许实现自动化交易。但美国的资产管理与投资咨询实现一体化监管,这也保证其智能投顾系统能方便实现智能投资与咨询一体化。而我国在此受限制较多。

中国智能投顾仍在摸索阶段,目前行业监管尚未出台明确的针对智能投顾的监管条例,但投顾平台及投顾服务人员均应取得相应资质。此外,法律就智能投顾代理客户进行交易管理的相关操作也出台了意见:

资料来源:36Kr

2016年3月, FINRA(美国金融业监管局)出台了《对数字化投顾的建议报告》,报告中提出了对智能投顾在技术管理、投资组合创建及减少利益冲突方面的具体建议和实用案例。内容涵盖:

总而言之,投顾平台需要充分了解其使用的算法,包括算法背后的假设和存在的偏向;投顾平台需要评估算法是否符合预设的投资理念;平台方需要相关负责人为该算法负责。美国作为智能投顾行业的先行者,行业监管逐渐细致明确,对国内智能投顾行业有很大借鉴意义。

政策影响

智能投顾的监管政策是业内极为关注的热点议题,目前的监管主要是针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展开监察,其中互联网证券咨询以及投资顾问业务是自查重点,强调对开展投顾顾问服务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核。 由于智能投顾在国内刚刚兴起,且属于创新型投资顾问业务,因而目前监管政策并不完善。参考美国及海外相关监管经验,预计未来的政策对智能投顾的影响是:

征信

业务概述

征信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估、信用信息咨询等服务,帮助信息使用方判断、控制信用风险,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主要目的是解决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通过模型去预测其未来的信用行为,进行信用风险管理。

征信机构对征信对象进行数据收集、清洗、转换、集成、导入及分析,基于信息使用方的应用场景搭建信用模型,最终产出信用得分,信用报告并提供其他增值服务。

传统的征信数据源仅有银行、政府、工商企业等,在这里第一手的与信贷最为直接相关的客户数据(如资产、借贷历史等数据)被储存;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对人们行为数据的积累量发生了飞跃,各类行为数据均可以被记录,其中不乏与征信应用场景相关的信息。

基于此,有效分析利用社交、电商及搜索等非结构化数据也成为征信机构架构征信模型时必须考虑的部分。在应用场景方面,解决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场景几乎都可以应用征信技术,而其最广泛的应用即为借贷的信用评分。

资料来源:36Kr

业务创新

伴随金融科技的发展,征信市场在业务上的创新具体可分为如下几个方面:

大数据整合。从各类数据源中收集征信数据,深挖其中的非同质化的数据源或非结构化的数据源,例如舆论数据,社交网络数据等,形成自身的数据资产池,做细分领域的数据提供商,产生商业价值。

风控建模。基于信用偿还历史、信用评级类型等多维度进行风控建模,做细分领域的高度专业化风控模型。

风控信息化系统。结合云计算,为信贷机构提供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的风控信息化管理系统,提供风控 SAAS 服务。如提供贷前调用黑名单扫描,舆论扫描;贷中直接查询征信牌照公司或央行征信的征信报告,并选择评分模型;贷后接入多个不同的借款人监控服务,包括手机监控,企业信息监控,资产监控等。如果违约,系统还可以直接推荐相应的资产处置或催债服务方。

反欺诈。通过反欺诈服务去防止用户造假和刷单等行为,在信贷领域直接的应用是防止用户重复申请,非本人申请,虚假信息借贷以及黑名单用户查询等。

贷款业务。征信数据往往覆盖具体细分人群,有特定人群的充足数据量后,建立风控模型后,有机会直接转为该人群的放贷机构。即用大数据征信及风控给没有信用记录或信用评分较低的人群直接放贷。

资料来源:作者

商业模式

征信公司的商业模式主要是以征信为基础,开展衍生的信贷业务。比如为个人客户提供免费的征信报告,并基于个人征信记录推荐客户合适的信用卡和其他信贷产品。或者是基于个人数据和机器学习算法为客户提供在线信用评估和信用解决方案,根据信用评级为客户提供相应的信用额度和购物优惠。

从收入构成来看,征信业务收入可以分为基础征信服务收入和信用衍生服务收入两大块。

资料来源:36Kr

监管现状

征信牌照稀缺,牌照管理仍为收紧状态

目前,我国共有8家机构获得个人征信牌照,包括背靠互联网巨头的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腾讯征信有限公司和老牌征信公司鹏远征信有限公司、中诚信征信有限公司等。牌照管理仍处于收紧状态。国内对征信行业的监管政策如下:

资料来源:36Kr

征信办法发布,征信牌照监管趋严

现在国内的企业征信业内公司比较多,同质化比较严重,相对来说,企业征信的市场空间比个人征信市场空间要小。此外,过去很长时间,企业征信获取数据的方法和数据源都没有太多的更新,对行业发展也有影响。

此外,我国征信行业发展缺乏透明度、信用数据开放程度较低、金融机构大多不愿将自己的信用信息向公众和其他机构公开或共享,信用信息和数据被相关机构垄断,形成“数据孤岛”。导致征信机构获取数据的成本高昂且局限性较大,不利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升级。

2016年10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自2014年开始企业征信备案工作以来,终于出了一个新的规范。在这个办法中,企业征信机构需在注册地所在的省级央行分支行办理备案,并接受监督。备案后,应按照规定接入央行征信管理系统。而接受备案并不视为对企业数据质量、业务水平、内控与风险管理能力等方面的认可和保证。同时,要求企业不得借用备案进行夸大宣传、虚假宣传,也不得利用其作为融资征信的手段。除此之外,央行最新发布的企业征信备案管理办法中还要求,任何组织不得采用加盟、代理、挂靠等方式从事企业征信业务。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开展的企业征信机构备案工作开始于2014年,根据手工统计,目前完成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共有135家。

个人征信需求旺盛,市场蓬勃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科技和社会的发展,征信行业也会迎来新的机遇。比如最近被业界强调的个人征信领域。市场对于信用的需求,尤其是个人征信市场需求非常旺盛,其中有两个重要的拐点:消费金融在中国的兴起,异军突起的P2P市场。而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和发展,可用于评估人们的数据越来越丰富,如电商的交易数据、社交类数据(强社交关系如何转化为信用资产)、网络行为数据等,来自互联网的数据将帮助金融机构更充分地了解客户。

2015年1月,央行印发了《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8 家机构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芝麻信用、腾讯征信、深圳前海征信、鹏元征信、中诚信征信、中智诚征信、拉卡拉信用管理(考拉征信)北京华道征信),标志着中国个人征信业向市场化、商业化发展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

我国的征信行业起步较晚,经过30 年的发展,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为主导,民营征信机构为补充的混合经营格局。随着《通知》的下发,征信行业进入快速发展期,支付宝借助互联网+大数据+消费金融的优势,在个人征信市场化迈进的进程下快速成长,将触角伸到信贷、保险、交易、出行、招聘、交友、婚恋等各种各样的场景,通过生活化的场景和渗透,将传统聚焦在金融方面的征信行业普世化,在壮大完善征信版图的同时,为阿里的金融帝国打下坚实的基石。

保险

业务概述

结合金融科技的保险主要指的是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保险是互联网技术与保险服务的碰撞结合,在互联网行业和传统保险行业的深厚资源,往往也会带来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先机。互联网保险业务指的是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

互联网保险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保险产品的销售,简化投保和理赔流程,提供一站式保险服务;此外,互联网保险能提供简单明晰的保险产品比较和全面完善的保险方案,通过搭建互联网销售平台降低人力成本和运营成本,为客户提供更优惠的保费。

从国内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格局来看,我们将互联网保险主要以及潜在的参与者分为四类:传统保险公司、互联网公司、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以及专业中介机构、第三方网络服务平台等。

资料来源:易观智库

业务创新

随着金融科技的来临,将推动保险业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创新发展,加快保险业服务模式的创新,提高保险效率,降低保险成本,提高保险业的风险管控和定价能力。结合金融科技的互联网保险主要从价值链条重塑和业务范围拓展两大维度开展创新,目前形成了深耕传统业务、重塑保险链条、突破行业边界和跨界颠覆创新四大差异化的创新模式。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在金融领域的深入应用,保险业发展的生态环境正在发生改变,保险业将出现更多延伸性和颠覆性的创新。

保险和金融科技的结合主要体现在三个重要创新方向:一是数据的融合和共享。数据是保险生产的原材料,运用大数据,将大幅降低成本。二是新型保险消费场景的运用。利用金融科技,特别是互联网技术,可以建立新型保险交易场景和交易模式,重塑保险生态圈,实现保险交易现代化。三是利用区块链、物联网等技术,解决困扰行业发展的道德风险/逆向选择问题。从发展趋势看,金融科技将为保险业的转型升级提供全新动力和可实现性。

融合金融科技的互联网保险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全面提升传统保险的各个环节,从而实现市场营销的精准化、风险定价的精确化、客户服务的精细化,从而有效提升保险经营管理水平。

结合金融科技,创新型的保险业务/产品大致有如下几个类型:

资料来源:作者

商业模式

在金融科技的推动下,互联网保险近年来在我国蓬勃发展,其最常见的商业模式主要分五类:1)传统保险公司建立线上平台或官方网站;2)互联网企业参与设立保险公司;3)纯互联网保险公司申请牌照专业化经营;4)保险在线销售及比价平台;5)UBI车险。

资料来源:作者

监管现状

监管政策
相关监管逐渐趋严,一定程度上限制互联网保险的规模扩张

相较于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监管方面相对而言稍显滞后,甚至在2011年以前,市场上还没有出现单独的规范性文件正式对互联网保险提出监管上的要求。2015年7月,《互联网保险监管暂行办法》出台后,互联网保险开始进入规范监管时代,文件对经营主体、经营方式、自营网络平台条件、三方网络平台条件、经营险种、信息披露、经营规则等主要方面均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要求,为互联网保险的规范提供了依据。2015年9月出台的《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推行了独立代理人制度,为第三方平台开辟了广阔空间。进入2016年,监管政策更加规范和严格,利于行业长久健康发展。

2016年下半年,随着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开启了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的大幕,互联网保险行业也成为整治的重点对象。10月,中国保监会联合十四个部门印发《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整治重点包括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业务、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跨界开展业务、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在2016年下半年,保监会先后叫停了前海人寿、恒大人寿、华夏人寿、东吴人寿等8家保险公司的互联网渠道保险业务。2017年,行业监管将更加严格,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互联网保险规模的扩张。

资料来源:平安证券

政策影响
风险专项整治方案出炉,对症下药

保监会和地方保监局在2016年下半年颁布的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方案涵盖寿险、产险和中介机构。其中,涉及上述保险机构共性的问题大致包括:保险机构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问题;保险机构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互联网信贷平台合作的问题。专项整治方案要求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模式,实现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

互联网保险监管持续加强,利好行业龙头

目前中国金融行业正步入混业经营阶段,保险、银行、证券、信托公司从事业务相互交叉,边界逐渐模糊。利用新业务的监管真空与相似业务监管标准不一进行套利的现象较常见。为防范行业系统性风险,打击监管套利现象,保监会、证监会、银监会、央行逐步实现协同管制,全面加强立法实现更加合理的金融监管。在互联网保险严格的监管环境下,原来进行监管套利的违规公司将被淘汰出局,获得互联网保险业务牌照难度加大,新进入者数量将被控制。但监管严格化对已经取得保险牌照、规范经营的龙头险企业务冲击并不大,长期来看将促进行业有序发展,且利于龙头险企扩大领先优势,进一步巩固市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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