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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幼儿园砍童案:暴戾心理如何解读?

2017-01-05  本文已影响42人  力量时评

——人性伦理的教化不可忽视,它是法治文化的有效补充

1月4日,广西凭祥市一名嫌疑人潜入凭祥市小聪仔幼儿园砍伤12名幼儿,其中重伤5名。嫌疑人覃鹏安身藏一把菜刀,以接小孩为由骗过门卫,对正在用餐的学生乱砍。目前41岁的嫌疑人覃鹏安已被警方控制。经初步了解,嫌疑人感觉自己平时在村里受到欺负,遂对村里在小聪仔幼儿园读书的小孩进行刀砍报复泄愤。(华西都市报1月5日)

嫌疑人感觉自己平时在村里受到欺负,遂对幼儿园读书的小孩进行刀砍报复泄愤,嫌疑人这样的心理阴影,让人不寒而栗。在社会中,任何人都不可能处处顺心顺意,生活本来就是磕磕绊绊的事,人不是生活在世外桃源,而是生活在现实的各种关系中,有时被“欺负”,那也是难以避免的现实存在,但这却不能成为丧失人性的理由。

嫌疑人受到了“欺负”,就去砍杀幼儿,这是一种基本人性伦理的扭曲,因为砍杀幼儿相对容易得手,幼儿们是社会的最脆弱者,无力抵抗,因而嫌疑人就会得到最大程度的泄愤,并在这个过程中,把自己想象成一位无所不能的暴力化身,以满足自己的心理缺失,但这是一种泯灭人伦的滥杀无辜。而因为自己受到了“欺负”,就去砍杀最脆弱的人,其实自己才是无可药救的弱者。

在人类伦理学中,有过很多关于人性的启发,其中就有关于“弱者”对“弱者”犯罪的揭示,越是“弱者”,在心理上就越想成为强者,但他们的意识却是自我撕裂的,一方面想成为强者,但另一方面却总是将弱者当成攻击对象,在撕裂的两个层面中相互转换,实现着自己的心理上诉求,而这个心理过程的结果,必然就是一种社会犯罪,而且是一种以强凌弱的犯罪。

因而,西方一些人类伦理学者,给所有的人包括自认为是“弱者”的人,很无奈地,也是不得不提出了一条非法律化的人性最低底线,那就是如果一定要犯罪的话,就请一定要放过残疾人和病人,放过社会的弱势群体,放过老人和孩子。很显然,这是一种无得不站在犯罪者心理层面提出的无奈底线,也很显然,这也是在教化犯罪者守住人性的最低底线。

而且,在一些西方监狱中,也存在着某种“罪犯文化”,犯人之间也会有彼此罪行的对比,如果是面对老人小孩及弱势群体的犯罪,那将会受到其它犯人的极大蔑视和不屑,并会被所有犯人诅咒,即使下了地狱,也不会解脱这样的诅咒,即使是其家人来探视,也会被其它犯人歧视,用他们的话说,对弱者施暴就是违背人伦,没有了人性的尊严,面对弱者下手的人,连罪犯都不配做。

虽然所有罪犯都是社会正义的对立面,但在罪犯们心里,也的确存在着另外的“价值世界”。而一些西方学者认为,在切实不能完全杜绝社会犯罪的客观现实情况下,也应当承认“罪犯文化”存在的一定现实意义,起码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老人孩子及弱者群体起到一定的作用,因而,在西方的一些社会组织中,都存在着这样民间的“教化”氛围。

维护社会正义,最终要靠法治,但是,法治本身也是一种复杂的社会文化现象,而只要是文化,就都存在着现实的相融性和教化性,因而,基于社会发展阶段的客观性,对于那些法律条文中无法表述的意识形态,就可以让各种文化前置性地显现它的社会作用。

这次,广西12幼童被砍伤,嫌犯人感觉自己平时在村里受到欺负,遂对幼儿园的小孩进行刀砍报复泄愤。对于这起案件来说,嫌疑人受到法律的严惩是必然的,但任何严惩只能是事后的行为,而对于幼儿园的孩子们来说,对嫌犯再大的严惩都不如没有发生这样的事。因此,维护社会正义,必须要依靠法治,但前置性的社会教化作用也不能被忽视,它是一种对法治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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