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我国对非传统商标的保护?
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竞争的日趋激烈,知识产权中的传统商标已逐渐无法满足企业对商标的需求,除了过去常见的文字、图形、数字等可视性平面商标以外,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申请立体商标、声音商标等新型商标,该类商标也被成为非传统商标。那么,与传统商标相比,我国对非传统商标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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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非传统商标的保护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该条对非传统商标的保护类型和范围不够明确,存在一定争议。
1、从立法的角度,该条规定采取的列举保护的方式。然就其中“等”字的理解,目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等”字是对前面列举元素的总结,本条属于穷尽式列举。从商标法上次修订时最终删除了修正案草案中规定的单一颜色商标可见一斑。第二种观点认为,在立法法上,“等”字通常表示非穷尽式列举。
2、从司法的角度,目前的在先案例也存在分歧。在阿迪达斯“三道杠”案中,法官认为在我国可注册的商标应以第八条列中列举的为限。而在“红底鞋”商标案中,二审法院最终认为虽然该案所涉标志构成要素不属于商标法第八条中明确列举的内容,但其并未被商标法明确排除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之外。
3、从行政的角度,在我国申请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形式以外的商标,在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时,需要在“商标申请声明”栏中对商标的类型进行选择。除了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商标、声音商标外的非传统商标,很可能因不满足商标申请的形式要件,被不予受理,或者被当作其他传统商标。如PUMA SE公司申请的国际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426712号的商标,似为位置商标,却又好似图形商标。
综上,我国对非传统商标保护其实仍然采取较为保守的态度,对于未列举的非传统商标的如何保护尚不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