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上要求提前两个月离职,否则赔偿5000元,这合理吗?
2020-06-28 本文已影响0人
明哥聊求职
合不合理是其次,首先它需要合法!
问题是:这个要求不合法。
工作中思考问题的方式,和生活中不同,生活中我们往往是:情理法,但工作中我们要换个顺序:法理情。第一,这个事首先必须合法;其次,才是合不合理的问题;最后,有没有人情可讲,合理不如合法重要和关键。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后,如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离职,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如试用期过后劳动者提出离职,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
“提前两个月提出离职”并没有法律支撑,更不要说赔偿5000元了。只有因劳动者过错导致用人单位遭受损失,才需要支付赔偿,比如你拿着公司笔记本电脑把老板拍晕了。这条规定是拍脑袋的一厢情愿,根本不符合《劳动合同法》,既然都不合法,其实,完全没有讨论合不合理的必要性……这种劳动合同即便你签字了,它不合法也是无效的,你也不必遵守,更不用担心违约责任,这就是老板的自嗨。
再举个例子说一下“合法”这件事:
比如,老板想把你卖给一位女明星,你也同意把自己卖给女明星,女明星也非常想买了你,三方都是你情我愿,但是……这件事干不了!为什么?因为我国的法律禁止买卖人口!
国家的法律法规凌驾于你公司的规章制度之上!
我们只能在合法的前提下,去讨论合理,很多公司的管理规定,其实都不合法,老板要么是不懂,要么是装作不懂,故意坑你这个“法盲”,所以,人在江湖飘,少挨刀的秘诀是:没事看看劳动合同法,至少,你应该知道遇事查查劳动合同法。
桃花潭水深千尺,不及明哥聊求职!
明哥,陈年职场老帮菜,混迹职场十八载,《明哥聊求职》作者。如果你想看幽默犀利的职场观点,关注明哥聊求职,与你一路相伴进击职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