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鼎沸舆论面前,事实和法律仍应是司法工作者的“定海神针”

2018-09-02  本文已影响22人  五花马00

作者|五花马


在鼎沸舆论面前,事实和法律仍应是司法工作者的“定海神针”

举国关注的昆山宝马纹身男案,办案机关兵贵神速,9月1日下午,昆山市公安局和检察院相继发布通报,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通报内容”

一纸通报,全网群情振奋。毕竟,设身处地,同理之心,人们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并非因为他们愿意做出指责,而是惟恐自己会成为这种不公正的牺牲者。

事实上,纵览裁判案例可以发现,近十几年来,正当防卫限度可谓是一个幽灵般的问题。紧迫性要件的存在和防卫限度判断的结果导向,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束缚公民正当防卫权的两大绳索。对于“正当防卫”是否成立是从最狭义的绝对角度进行认定,这种处理方式直接压缩了正当防卫在司法中适用的空间。也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每一个涉及正当防卫评价的案件,都会引起巨大的争议,触碰到人们敏感的正义神经。

以昆山宝马纹身男一案来说,关注议论焦点也集中在这么几个基本点上:

第一,暴力犯罪的问题。客观说认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状态。主观说则认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一种被侵害者的主观认识。对于辩护律师来说,自然力陈主观说,而办案人员或受害人的代理律师则坚守客观说。民众朴素情感本能站在主观说之上。

第二,加害行为的问题。加害行为是不是一直存续,自行车男是否可以无限防卫,这几日各路看客一哄而上提供了各种解读。司法实践中,看一个人的加害行为是否终止,不仅看加害能力,还要看加害意愿。民众朴素情感会为防卫现场增加戏剧化效果,比如,宝马男会反扑,会拿枪等等,总之加害行为在持续。

第三,死因的问题。第一次交手过程中,宝马男失刀落地,自行车男捡起来就是一通直刺。如果鉴定认为,这几下直刺造成宝马男死亡,那么自行车男构成正当防卫的可能性就大。如果鉴定说后面的追砍才是致死原因,那么正当防卫就不乐观。

好在,9月1日官方通报鉴定结果显示,后边的追砍没砍中,所有五刀都是在第一次直刺中完成的。这也是认定正当防卫的核心。

第四,舆论影响的问题。作恶多端的宝马男招摇过市,滋事在先,与老实巴交的自行车男放在一起,民众朴素的情感自然要倾向于自行车男。但对于法律专业从业者来说,还是要看事实证据和犯罪构成要件。

司法既要独立于其它机构,也要独立于舆论,但这种独立有其前提条件,包括完备的立法程序和司法体系等。

在过往的司法案例里,既有司法等同于民意的时期,经历司法从民意中逐步独立的阶段,但哪里有社会,哪里就有民意。永不离场的民意,有的改变了司法判决结果,有的被拒绝干扰司法,时至今日依旧同司法保持着千丝万缕的对话,有时甚至是惊天动地。

2017年于欢案沸反盈天之际,司法如何面对汹涌的舆论?中央政法委辖下“长安剑”公号沉静地说出三句话:第一句,虽然风声四起,政法人应当感谢舆论监督,因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第二句,在鼎沸舆论面前,事实和法律仍应是司法工作者的“定海神针”。第三句,愿关切最终形成力量,让那位儿子有一个兼具“法理情”的结局。

言犹在耳,这三句话同样适用于今日的昆山于海明案。

当然,现在根据办案机关公布内容,正当防卫是有事实依据的,个人倾向认为,这个结论建立在鉴定依据之上,而非首先考虑舆论影响、被害人背景后的绥靖之举。在鼎沸舆论面前,事实和法律仍应是司法工作者的“定海神针”,以此之“不变”应舆论之“万变”!

法律人的才能主要不在认识制定法,而正是在于有能力能够在法律的——规范的观点之下分析生活事实。只有在规范与生活事实、应然与实然,彼此互相对应时,才产生实际的法律:法律是应然与实然的对应。判断者的目光应不断地往返于大小前提之间,使刑法规范与生活事实交互作用,从而发现法律、做出判决。具体到宝马男案,对于这种自然犯,自然正义与法律正义应该是最容易对标的。

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己的德行。不论哪个时代,如果在法庭上和在教室里进行的各种阐释理论所产生的意见分歧太大,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力量。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

一个时代又一个时代,一个时期又一个时期,如白驹过隙。昔日的辩论以不同的方式再度登场。在各式表达之下,追问是否存在着源自生活底层的求生意志和激情,是否存在能够体现社会生活的整体状态的观察与思考,也是追问我们自身、追问各种立场和主张的真实性的契机。而,一切追问都必须从自我追问开始。

在某一个点上,当某种力量改变了你原来可能的轨迹之后,无论后来的历史提供了多么合适的契机,你想回到原来可能的轨迹上,都已经很难了,甚至是不可能了。在个人与历史进程碰撞的时候,个人自主的空间有时是很有限的。在这样的境况中,你是否能够一直选择求真务实,严于律己,拒绝逻辑撕裂,不搞双重标准,保持一种自我人格的自洽?

法之大者,为国为民为法治昌明前途计,非为一人计。中国的法治一定要能够有效回应中国公民日常生活中的重大常规问题;必须与中国普通公民内心关于何为社会正义和良好秩序的感受基本一致;它还必须在中国社会现有的资源和财政条件下能够长期实践,而不是一时的光鲜。

因此,在学习法律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过程中,要获得一个对自己学科职责,对自己的能力,对法律的界限要有一个适度的理解。从你的立场,用你的知识,去推动社会的利益。心里永远有点荣辱感,拒绝机会主义,穷达淡定,荣辱不惊,守着自己的那点本分与事业。也只有这样,我们才有一个虽不完美却还是值得好好活着并为之努力的社会,而许多人也会因此多了一个好好活着的理由。

走在路上,听到Doro的这首“Children of the Night”,又一次热泪盈眶的感觉。伟姐曾说,最终塑造我们的,是我们所经历的那些艰难时光,而非浮名虚利。一切均是世间平常事,我们跌跌撞撞地一路前进,这就够了。

凉风起天末,君子意如何?千帆过尽,希望您仍寻找那道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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