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核心优势
2018-06-14 本文已影响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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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托、证券、保险四大金融业都在做大资管,事实上市场上的理财产品里,只有信托才是真正符合信托法律关系属性的金融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最大的优势在于,它具备独特的财产独立与风险隔离的制度优势。
信托公司的设立是基于信托制度,这是区分信托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基础。信托制度可以实现财产独立与风险隔离,这是信托产品优于银行、券商、保险等理财产品的地方,这种独立性使得信托超然于各方当事人的固有财产之外,具有特殊的破产隔离功能,其出发点是维护信托财产的安全,可以满足高端客户的财富管理需求,从而获得较大发展空间。
银行、信托、证券、保险等都通过“受人之托、待人理财”的形式推出了各自的理财产品。但是,只有信托是所有制度中财产独立和风险隔离最完善的一种形式,最适合运用于理财业务。因为只有信托才能将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信托财产等隔离,信托财产属于不同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固有财产、受托人固有财产、受益人固有财产的独立财产,且除了法律上规定的情形之外,原则上禁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而其他类型的理财产品法律载体都无法达到同样效果。也就说,一旦委托人或资管机构与其他主体发生诉讼纠纷,其理财产品项下的财产就可能被诉讼对手申请查封和扣押,直至强制执行,难以保证理财产品项下财产的安全,进而影响到委托人的利益。
多年来,银行、证券、保险等推出的理财产品都直接或间接采用了信托原理,但只有信托公司才可以发挥信托法赋予的制度功能,从而使得银行、证券和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不管其实质上如何开展,但形式上都不属于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信托业务。并且由于它们的受托财产不具有信托财产的法律地位,因此投资者也难以获得信托制度下的严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