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以下几个关键点,国有房屋拆迁补偿提高不再是梦想!
导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自2011年1月21日发布并施行,同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止,开发商征地拆迁的时代悄然逝去,取而代之征地拆迁已经纳入在政府行为,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当然强制性是有前提条件的。这部国有房屋拆迁的出台充分体现了有法可依的局面。广大的老百姓依据此部法律法规捍卫自己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本文中,渊博律师通过两大阶段征收与补偿为大家解析,把握以下几个关键点,国有房屋拆迁补偿提高不再是梦想!
征收阶段:
一、征收主体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收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实施单位: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也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并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承担责任的主体:房屋征收部门和市县级政府。实践中,往往很多地方背道而驰,法定征收不出面,整个征收过程以开发商或拆迁公司作为主导最终与老百姓签协议,已经违背了国有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属于严重违法。因此,广大的被拆迁人遇到诸如此类的情况,拒绝签字,并及时聘请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依法维权。
二、征收范围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以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房屋征收部门会以公告的形式告知老百姓,清楚知道我们的房屋是否纳入在拆迁红线范围之内。
三、征收前的程序
程序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一经济四规划”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程序二,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程序三,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棚户区改造),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并公布;
程序四,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程序五: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为什么要说征收前的程序呢?因为判断征收合法与否此阶段为第一考量的依据,程序缺一不可。以上内容也许你看不到,但是可以依法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
四、入户调查测量确认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确认的结果影响这我们被拆迁人最终房屋补偿,因此,被拆迁人必须要注意,寸土寸金的道理,不怕麻烦,注意每个测量的细节。针对入户调查公布的结果有异议必须要提起法律程序救济,拖永远不是办法,拖只是在拖自己维权诉讼时效期。
五、征收决定诉讼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使法律途径也是最有效的解决方式,针对征收决定做出的合法性,我们被拆迁人是有权利复议或者诉讼。此程序不可丢,国有房屋两大决定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补偿阶段
一、补助和奖励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说明国有房屋拆迁奖励和补助是一种鼓励、促进、推进拆迁进程的表现形式,然而实践中并不尽然,拆迁方拿奖金的期限说事,规定时间签字才有奖励,已经违背了法律规定。谁都喜欢奖励,但是做出奖励之前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必须要公平合理。如果合理都达不到,奖励真的能弥补缺失的额度吗?不尽然吧,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莫要因小失大,得不偿失。羊毛出在羊身上,你以为赚到了,真的吗?请及时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通过法律规定分析房屋价值几何判断补偿是否合理。
二、评估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里面存在几个问题:第一,评估机构选择权在被拆迁人手里;第二,房屋的价值参照市场法;第三,需要了解本省国有房屋补偿条例相关规定。
三、选择补偿方式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是共存,缺一不可。缺一属于违法,这也是维权的关键时间节点。我们这里要注意置换房屋是有一定的风险,我们要考虑清楚。
四、补偿协议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补偿协议的签订是对双方约束力的体现,一旦国有房屋协议签署,想再撤销协议实际很苦难。千万别冒失签字,看清内容,更别签所谓空白协议、听信口头协议的冠冕堂皇的话语,签了协议将丧失谈判的机会。
五、补偿决定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补偿决定的做出更是房屋征收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司法强制执行的钥匙。依据本条例的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神仙也无能为力,被拆迁人考虑清楚。这就是房屋拆迁纳入在行政行为的一种体现,是具有强制性的。但法律也赋予被拆迁人的复议和诉讼权利,用与不用、信与不信是我们自身的问题。
以上就是北京渊博律师要给大家讲解的国有房屋拆迁的精髓,更希望你们仔细阅读。拆迁门道多多,写文章的目的是要让广大被拆迁人知道拆迁程序是什么、手续又是什么、如何补偿等等。千万别错误的理解,知道一点点法律法规法律文章自行维权起诉,征地拆迁专业性领域是很强的,及时聘请专业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为您保驾护航,是你不二选择。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