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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管理中关于资管产品的涉税问题

2018-04-03  本文已影响2人  89ae2ccd900c

从2018年1月1日起,已确认资管产品也要征收增值税,对于具体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小编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下:

Part 1

资管纳税人确认对所得税影响

将资管产品管理人作为资管增值税的纳税人,最大好处简单可确定可操作。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人的确认,不影响资管的所得税纳税人的确认。

资管产品所得税主体。资管产品本身不是所得税的的纳税人,在明确资管产品简易征税时,已将合伙型基金、公司型基金等排除在外。所以按简易征收增值税的资管产品,主要是契约型等所得税上的纳税导管。

资管产品管理人所得税主体。资管产品管理人,主要有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公司型管理人,将资管管理服务收入并入企业所得额计缴所得税。管理人采取合伙形式的,其管理服务收入按合伙所得税“先分后税”原则,由各合伙方缴纳所得税。

投资人所得税主体。资管产品投资人是所得税纳税主体。投资人是公司型法人的,其从资管产品分回收益,计缴企业所得税,能享受免税优惠的,按有关规定享受。投资人是个人的,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以及纳税人的确认,不影响资管的所得税征税机制和纳税主体确认。但资管产品征税也会给所得税带来一定影响,主要有: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管理人,将本不属于本公司的收入开了普通发票并申报增值税,其开票收入、申报的增值税收入会和所得税收入有明显差距。

Part 2

银行业贷款利息的发票问题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运用资管产品资产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理论上,信托公司、基金公司、资管公司等管理人,从今年1 月1 日起,在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也应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给下家。

全面营改增后,银行等金融企业已是增值税纳税人,在提供贷款服务时应该开具利息的增值税发票。但由于种种原因,到目前为止,还有部份省的银行等机构拒绝开具利息普通发票。

Part 3

资管产品的货款服务增值税如何与所得税上混合性投资对接?

国税总局13年41号《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规定同时符合5个条件的“假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可判断为所得税上的“实债”。

原文出处→微信公众号:小豆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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