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保姆盗婴案:难描难画的浮世绘,不得不说的窝心话
近日,一则保姆偷走男婴抚养27年的新闻刷爆网络。整个事件真相始末反转跌宕,令人瞠目结舌,难以置信。
朱晓娟和被盗27年的儿子刘金心1992年6月10日,朱晓娟一岁的幼子被冒名罗宣菊的保姆何小平偷走,家人苦寻未果,前后花费20多万,身心受到重创。3年后,经河南高院鉴定,一被拐儿童盼盼与朱晓娟夫妇具有生物学亲子关系。24年后,盗婴案主角保姆何小平自称受到一档电视寻亲节目的感召,想寻找到当初抱走男婴(现名刘金心)的生母,将孩子送回。
经鉴定中心鉴定,朱晓娟与刘金心符合双亲遗传关系,而她抚养了二十多年的盼盼和她并无血缘关系。
目前,朱晓娟一怒之下已将河南高院告上法庭,索赔295万。河南高院曾多次致歉,并愿意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朱晓娟认为河南高院道歉轻描淡写,赔偿微不足道,双方没有谈妥。
而对于盗婴案的主角何小平,养子刘金心不愿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晓娟也很无奈,“毕竟是她的养母,就这么着吧”。而保姆何小平对媒体称“她要追究我的刑事责任就让追究,不追究也就算了,毕竟我们两个人一个儿子,就当走亲戚吧”。
这真是一幅难刻难画的浮世绘,复杂、深刻的社会图景以一幕不可描述的悲喜剧呈现在人们的面前,引起巨大的震动和争议。人性的自私丑恶和复杂叵测,社会的深层隐疾和治理落差,法制精神的缺失和大众舆论的无奈,都让人窝心憋气,块垒难消!
如果没有盗婴案的发生,朱晓娟一家的生活轨迹是可以预测的,一家三口,其乐融融,孩子上学就业,娶妻生子,也许朱晓娟今天正享受娇孙绕膝的天伦之乐。何小平盗婴案使朱晓娟一家遭受了巨大的创伤,几近崩溃,并耗尽了积蓄。如今,何小平盗婴案的浮出,又让朱晓娟一家推到了极为尴尬、无措、难以取舍的境地。抚养了24年的“亲儿子”变成了养子,而亲儿子被养废了又送回来。盼盼怎么办?刘金心怎么办?都是难题。恨之入骨的偷子仇人又成了抚养亲儿子27年的养母,面对自私贪婪、厚颜无耻的何小平,一腔愤恨却又难以发泄。24年前高院的错误鉴定,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跟高院对决,又有几成胜算?朱晓娟的痛楚、愤恨和无奈,河南高院、何小平和叫嚷已过追诉期的重庆公安及法律界有关人士又能切身体会几分?
何小平自私、狡诈、丑恶、无耻。阴谋设计拐骗婴儿在先,道德绑架无赖甩包于后,以亲情绑架朱晓娟一家,绑架法律和社会舆论,其行可耻,其心可诛,是一个典型的社会败类的缩影。
二十四年前的河南高院责任意识淡薄,工作管理松懈,给朱晓娟一家造成了不可挽回的遗憾和伤害。事发后,河南高院数次致歉,并愿意赔偿精神损失,值得点赞。但对于高院将自己二十四年前的错误鉴定归咎为技术原因,赤箭庶几不太认可。众所周知,亲子基因鉴定基因相似度99.99%以上才能鉴定为亲子关系,以正常的逻辑可知,如果是局限于技术落后或技术失误的话,绝对的概率是将亲子关系鉴定为非亲子关系,而基本排除将非亲子关系鉴定为亲子关系的结果。因为将非亲子关系鉴定为亲子关系这个概率实在是太低了,所以我们只能将二十四年前高院的错误鉴定定性为一起责任事故。
二十四年前河南高院因为责任缺失给朱晓娟一家造成了沉重的打击和伤害,高院应拿出足够的诚心向朱家道歉并给予足够适当的补偿。虽然二十四年前的事件,至今早已物是人非,原来的责任人也许早已不在,但河南高院作为国家政府的高级司法部门应该具有敢于自我批评、纠偏纠错的大担当。
纵观此案,朱晓娟的遭遇和伤痛令人唏嘘、同情,何小平的自私和无耻令人鄙视、不齿,(二十四年前的)河南高院的滥责和任性令人恐惧、无助。
面对这样一个横跨二十四年的枝节横生、错综复杂的案件,千夫所指、群情汹涌,公众舆论聚焦的当然是罪魁祸首何小平,成千上万的网友发出质问,何小平为什么没有被绳之以法?
重庆警方的回应是:已过追诉期。一些司法界人士、法律专家、律师也多持这样的观点。
难道真是这样吗?难道对待坏人我们真的没有办法吗?
赤箭认为,是我们的社会出了问题,是我们的法律精神出了问题。法律的精神是扶正祛邪,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而不是让好人痛苦无奈、坏人逍遥法外。重庆警方对何小平盗婴案的回应也是一种懒政行为,这样的态度会对社会形成不良的引导,导致更多的社会问题。
关于追诉期问题。赤箭有话要说。
首先的问题,追诉期应该从什么时候算起?
刑法规定,应该从受害人在司法机关立案算起。朱晓娟知道儿子被人偷走并立了案,但是3年后河南高院的一纸错误鉴定使当事人即朱晓娟一家和公安机关均错误地认为此案已结,案情结束。鉴于这样的情况,保姆盗婴案的追诉期应从保姆何小平的自首之日算起。
另外,法律还有规定,虽然刑法规定了追诉期限,但如果追诉期过后,公安机关确认为必须对涉嫌犯罪者进行追诉的,各级检察机关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也就是说法律留有余地。
同时,两部刑法也都规定了“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只不过,现行刑法还补充规定了,“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从报道来看,受害人朱晓娟为寻找儿子,事发几年后经河南省高院鉴定,错误地领回了孩子“盼盼”。这至少说明,朱晓娟已就儿子被拐一案寻求过司法机关帮助。这样说来,此案应该符合“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一规定。
而且,假如朱晓娟当年“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同样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为此,如今重庆公安机关认为“何某某投案自首时已过刑法追诉时效,因此未立案”是依据刑法规定的哪一条哪一款,不妨进一步说明,以解开公众的疑惑。
即便不予追究刑责,受害人也可追究保姆民事责任。
事实上,多年来,对于这种陈年旧案涉及追诉时效的问题,最高检通过案例指导,一直坚持强调犯罪的情节、后果是否严重;经过20年追诉期限后,犯罪嫌疑人有无明显悔罪表现;是否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以获得被害方谅解;不追诉是不是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等因素。
而据媒体报道,何某某表示,去年曾给孩子生母道歉,“她要追究我的刑事责任就让追究,不追究也就算了。毕竟我们两个人一个儿子,就当走亲戚吧”。她还说,“我跑不了,也不怕警察找”。
由此看来,何某某对自己偷走他人孩子(去抚养)的行为似乎表现得很淡定,有无充分认识到自己做的是严重破坏他人家庭、伤害他人重大权益的犯罪行为,恐怕也存疑。
而作为受害人的朱晓娟,在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情况下,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请求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追究何某某的刑事责任。
无论司法机关是否追究何某某的刑事责任,受害人因为二十多年来一直遭受着失去儿子的痛苦,尽管后来领回了“盼盼”,但错误的鉴定再次给其带来痛苦。
可以说,何某某给受害人带来的伤害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即便过去了二十多年,在民事法律上,朱晓娟依然可以向何某某提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至少能够要求司法机关追究何某某的民事责任。
另外,鉴于朱晓娟被何小平无耻地亲情绑架无法也不便追究何小平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我们强烈呼吁检察机关以公诉的形式追究何小平的刑事责任。何小平自私、无耻,给被害人朱晓娟造成了长达27年的巨大伤害,27年后又毫无悔意、轻描淡写,企图以送回孩子来甩掉包袱,并以亲情绑架让受害人无法追究其刑法责任。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结合近些年广大人民群众对拐卖儿童犯罪的极大痛恨,已经符合检察机关进行公诉的条件。
天道昭昭,天网恢恢。向使法律制裁不了你,何小平这样的魔鬼也会死在滔滔的民意里。
忏悔吧,可耻的灵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