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道随言

2020-02-21  本文已影响0人  昉之

于《存在与荒谬》〈鸡头〉一节中,阐述了一个观点,法律从某种角度来讲,促使了“鸡”与“鸡头”更和谐且紧密的关系。

其实“鸡头”与“蛇头”一般,更多是一种达到目的的媒介过程。

“鸡头”群体曾有许多违法行为出现,例如虐待、强奸、摧残、杀人等,然而随着法律的严厉约束,这等“吃不饿丸”(吃枪子、被枪毙)往往谁也不想碰,于是“鸡”与“鸡头”间更多的形成合作了关系,其风险也不过就是触犯了称为“严禁组织卖淫”这样一条法律条文而已。

目的是什么,原文是这样的:

“现在的大多数卖淫妇女是自愿地或者半自愿地投入“性产业”的,其中的绝大多数下层暗娼,又确确实实是为生活所迫,

至少也是为寻求更好一些的生活所迫。……“想发财”这种劈天盖地的、无孔不入的心态的现实,恐怕无法归罪于小姐、鸡头和老板。这是时下的一种文化。”

不管黑猫白猫,能捉老鼠的就是好猫——邓公

笑贫不笑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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