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理解的区块链与比特币

2018-01-29  本文已影响0人  乔小哉

        互联网本身并没有生产出现实世界中的实物,而互联网的作用,在于最大限度的促进了交易,带来“交易大爆炸”(这里的交易指代包括电商、游戏、视频、媒体等所有互联网行为)。我们知道,在现实世界里,随着经济发展和生产进步,不断进入市场的资源需要与之对应的不断增加的货币,即资源的可交易化或者说是证券化过程。这个过程中,货币作为信用凭证不断投放市场,其量的多少需要与市场中的资源大致建立动态平衡的对应关系,否则就会产生通货膨胀或者通货紧缩,这就是当代中央银行的核心职能。而金银之所以被纸币所取代了,亦是由于金银作为理论有限的自然产物无法满足不断进入市场呈可交易化状态的各类资源的价值表示以及在交易过程中溢价部分的价值表示。

        而互联网带来的“交易大爆炸”,这种海量的交易同样需要相应的“信用资源”的支撑,这里的“信用资源”,即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数据”。或者这样理解,互联网唯一的产品即——“数据”。而数据要想有“价值”(包括说“使用价值”、“交换价值”),或者用于衡量“交易”的质量或数量,或者用于“数据”本身的交易,那么首先必须要经过“确权”(确定所有权)。经过“确权”的数据才有交易的价值或衡量“交易”的价值(这里可以理解成类似于我国房地产市场之所以发展,是由于土地国有经过“确权”之后变为商品房用地,在之上建设的商品房能够厘清个人产权,然后才可以入市交易。或者说理解成目前正摸索的农村土地“确权”入市的政策行为)。而这个数据的“确权”以及后续“确权”数据的交易过程,是通过“区块”这种分布式记账系统来实现的。而“比特币”,正是这种“记账方式”的“记账凭证”。(这个记账凭证,可以理解成房产证或者是当年的股票认购证)

        那么至此是我理解的所谓“区块”和“比特币”。而这些经过“确权”的数据的价值衡量标准到底是什么,以及以什么价值标准来进行各类的、海量的数据“确权”,这是现有的区块链技术所不能回答的。因此,当下如火如荼的炒作比特币,并不是在炒作数据价值,而是在炒作“记账凭证”的价值,记账凭证能不能炒?当然能炒啊,这就跟炒作房产证/房票或者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初炒作股票认购证如出一辙啊。但与真正的价值标的,即“房子”“股票”本身比,记账凭证只是海量数据资源的附带物品,并非数据价值本身。大家尚处于股市初创期炒作认购证阶段,还没有摸到炒股阶段啊!

        对于“确权”进行记账,当然是需要“分布式”、“去中心”、“加密化”、“不可追溯性”等技术特点,出于对“中心化”记账的不信任,人们发展了“区块”技术,而比特币压根儿不是加密货币,而是加密凭证,这套全新的记账手段及加密凭证,满足了人们对于“数据”这种全新资源以及未来形成的广袤的数据市场中“产权”平等和“产权交易”平等的追求。但这套系统跟未来这个市场中“数据资源”的价值衡量标准和交易媒介标准是两回事儿。唯一能充当这两个标准的只有“货币”,即“数字货币”。

        来,定义一下,“数字货币”应该是,专门用于记录“互联网行为”产生的“数据”价值并充当“数据”交易媒介的一般等价物。

        从这个定义出发,“数字货币”是为了满足“互联网数据”这个市场以及“数据”交易的特点而创设的,以避免在这个市场中用传统纸币的各种不方便之处(初始阶段的数据交易其实是用纸币进行,但纸币已远远不能满足目前这种“海量数据”了)。作为货币的一种,数字货币也必然要坚持“中心化”;必然要与现实世界的价值衡量建立对应关系;必然要与现行货币共同组成央行货币,是组成部分而非取代关系。对于“货币中心化”很好理解,这是“谁说了算”的秩序问题,任何市场都涉及一个“对于投放的资源如何匹配货币”的行为,这个行为谁说了算?谁来负责后果?任何所谓平等的市场最优只是交易权的平等,而这种平等也是由更高位面的“说了算”的力量来裁决。因此,由央行决定“数字货币”是自然而然的事。央行当务之急不是讨论数字货币的形成机制,而是通过国际协调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数字货币与现实货币的比价,这其实是数据资源与其他资源的比价关系。二是各国“互联网数据”之间的比价,数据资源的价值互认与数字货币的汇率协调机制。

        区块链技术发展到今天,比特币只是第一步,还远未到产生数字货币的地步。而且数字货币是否是通过区块链技术而产生,尚待存疑。因此,当前各路大V高喊炒作比特币,根本不是炒作“代币”那样令人有颠覆感的沸腾,充其量就是喊人高位接投机盘而已。对于区块链技术,这才万里长征第一步,哪到哪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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