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收储(征用)土地税收政策小结
2019-11-11 本文已影响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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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三)第一条第(三十八)项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发布)规定,符合政策性搬迁的企业,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政府收储(征用)土地应当首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判断是否属于政策性搬迁,如果符合政策性搬迁,在搬迁完成年度(最长5年)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如果不符合政策性搬迁,应在取得搬迁收入当年将收入并入全部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四、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三条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政府收储(征用)土地所签订的合同不属于应税合同,不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