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的道德性
课堂教学虽然是以认知活动(学生形成对于某种内容的认识或形成某项技能)为中心而展开的,但与此同时,也在构筑着教师与学生以及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乃至重建着教师和学生自身的生存状态和生活方式。因此,课堂教学是认知性、技术性的实践,是人际性、社会性的实践,是道德性、伦理性的实践,是这三个方面复合交错而成的活动。
南京师大班华教授曾说到:“对孩子的影响,我们从道德的角度理解教学,很多层面都会有影响。作为教学内容的学科知识对思想品德形成具有奠定科学知识基础和智力支持的作用;良好的教学组织形式、教学方法、师生关系、课堂氛围等对学生的良好品德形成具有熏陶感染的作用;学生学习活动本身对优良品质的发展具有锻炼作用;教师人格对学生的发展具有榜样示范作用。”
教学之所以具有道德性,一是因为教学必须尊重人的个性,关注人的需要、兴趣、爱好,为人的自由发展提供条件,这必然要求教学承载着正确的价值理念和人性主张;二是因为教学过程是人的社会化过程,教学活动是社会活动的形式之一,体现着公开、透明、开放、全面等特征,教学因此还要关注个体的社会状态。
教学是一个以道德方式传授最有价值知识的过程,其基本要义不只是传授最有价值的知识,还在于用道德的方式。
教学总是伴随着价值,价值教育是教学的题中应有之义。所有的课堂都必须以价值教育为最高目的。
教学本身应该是善的,它并非“价值无涉”的中性词。
从教学中“人”的关系,即从师生关系而言,教学的道德性,就是教学本身的合伦理性。师生关系是众多人际关系中的一种,但由于学生的未成熟性以及师生间的不对等性,师生关系同时也是一种特殊的一种人际关系。因此教学伦理应同时关注教师和学生行为的道德性,既要体现学生的主体性,也要体现学生的特殊性,既要促进学生的发展,同时也要注重教师的发展,即教学相长。
教学要遵循人道原则,即把人当人看,“人作为目的而不是手段”。教学中,要采用合乎人性、尊重人的发展的教学方式,尊重教师和学生作为人的一般人权以及作为教师和学生的特殊权利;教学要指向促进人的发展,即教学目的合乎人道。
教师与学生在年龄、能力、社会地位等方面存在着差异或不对等,但作为道德行动者,人人都具有同等的价值。因此,师生间首先强调的是人格平等;其次是教学参与权利的平等,教师是与学生平等地位的引领者,教师要尊重学生的观点、想法;教师应平等对待学生,做到一视同仁。但是,平等并不意味着忽视差异,正如亚里士多德指出的,所谓公平,就是“平等地对待平等者,不平等地对待不平等者”。教师要努力做到对学生平等与差异的统一,同时也应因材施教,视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教学。
师生是自由的个体,学生的学习自由、自主性不应受到限制,教师的专业自主权也不应受到限制。自由也是教学的道德性。
所以,好的教学不仅应该以道德教育为目的,即教学要促进学生的道德发展,也要促进教师的道德发展,而且应该确保教学本身是合伦理的。(18.8.18《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