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等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2015年,单位与许某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且一次性发送给许某10000元的经济补偿金。
但是,许某从一个朋友那里听说,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要交个人所得税。
那么,许某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需按一定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取得收入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包括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但是,因为考虑到劳动者所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后,
可能会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工作,缺乏生活保障,
因此,国家规定了对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最低标准,
只有超过该标准的数额在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实际年限进行平均后,才向劳动者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次性补偿收入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标准如下:
个人因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根据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为标准,
低于该数额的,劳动者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该数额的(即只计算超过的部分),劳动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
1.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当予以扣除。
2.用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宣告破产的,
其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补偿收入,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3.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单位在支付时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时,
用人单位在支付时,应当按照应缴纳的税额直接进行一次性扣缴,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