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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金瓶梅》第158章第七十九回下 吴月娘失偶生儿 李敖侵占又

2025-10-04  本文已影响0人  再审金瓶梅

西门庆一死,大家才想起来还没有棺材,吴月娘打开箱子取银子让人去买棺材,然后就昏倒了,其他姨太太还要帮西门庆换衣服,一团乱的时候,二姨太李娇儿就从箱子里偷了五锭大元宝藏在自己卧室。

吴月娘偏偏这时生了一个儿子,“吴月娘失偶生儿”,但是给接生婆的报酬却比当初李瓶儿生官哥的时候少,接生婆很不高兴。吴月娘又发现箱子没有锁,就骂身边的使女,但是并没有核对数目,可能根本不知道有多少。

李瓶儿生官哥的喜事和李瓶儿死的丧事,前不久刚办过,这次就又重复一次,特点是喜事丧事一起办,而且是简版的,吴月娘是为了省钱。

上回书说到,西门庆派小厮春鸿等人和李智去找宋巡按拿批文,给了宋巡按十两金叶,稍有点周折也还是拿到了,回来的路上听说西门庆死了,李智就对春鸿等人说给他们点钱,回家就别说批文的事,李智想把批文给同县的财主张二官去做。

春鸿当时没有说话,但是回家就告诉吴月娘了,吴月娘对李智这种背信弃义很是恼火,想动用何副千户的公权力惩治李智,立即讨回李智黄四的欠款,让自己的哥哥去办这件事。应伯爵听到后,立即说自己帮忙解决。找到李智,应伯爵说西门庆死后,西门庆家族生意要收缩,这个政府项目不做了,但是李智这个做法不妥,应该赶紧给吴月娘的娘家哥哥送礼,再送祭礼给吴月娘,现有的银子先还上一部分,求得谅解。果然这个事情就这样解决了,应伯爵把批文拿到张二官处去做生意了。

本半回出现了三个法律事件,一个是李娇儿的盗窃,一个是宋巡案倒卖批文,一个是李智的侵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第八条:“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大明律》中也规定:“凡各居亲属相盗财物者,期亲减凡人五等。”

在前面第三十一回下,“西门庆开宴为欢,琴童儿藏壶构衅”、第四十四回上,“避马房侍女偷金,刑讯逼供要排除”中,六姨太李瓶儿的小厮琴童和二姨太李娇儿的使女夏花也都偷过东西,在叫西门庆为“爹”的这个封建大家庭中,他们也可称为家庭成员,他们和二姨太李娇儿这次偷元宝一样,盗窃行为是可以被恕宥或者从宽。

第二个是宋巡案倒卖批文。

宋巡案和西门庆关系密切,多次贪赃枉法,这一次西门庆还要送上十两金叶给宋巡案个人,说明西门庆得到这个批文是不合法的,倒卖批文从古至今都是不合法的,触及现今法律《刑法》的二百二十五条的非法经营罪和二百八十条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两罪择一重罪处罚。

第三个法律案件,宋巡按的批文其实是西门庆用十两金叶买回来的,被李智侵占了,应该要回批文或者李智拿出十两左右金叶向吴月娘购买,或者算是西门府的投资,以后分红,只是吴月娘和她哥哥都是糊涂人,晕了,忘了。

李智的第一个政府采购生意,西门庆觉得水太深不愿参与,只是借贷给他资金自己做,西门庆收取利息,虽然赚的少了一些但是没有风险。李智这第二个政府采购生意,本来想拉西门庆和同城的富豪张二官合伙一起投资,但是西门庆觉得把握很大,资金自己也够,用不到合伙,就委托了李智和自己的两个伙计一起拿着十两金叶和书信一起去办。因为批文还没有拿到手,所以对李智经理人的身份还没正式任命,那么李智是职务侵占还是一般的侵占呢?

职务侵占比一般的侵占,同等数额下,判的要重。职务侵占与一般侵占的一个区分点就是行为人有没有职务身份。法律思维有名义和实质的概念,虽然李智名义上还没有得到职业经理人的任命,但实质上他这次出差就是在履行职业经理人的职责,并在履行职业经理人的职责过程中,犯下了侵占的罪行,那十两金叶也不是普通财物,是生意的启动资金,所以李智触犯的是职务侵占。

现实中著名的侵占罪是台湾作家李敖的案件。

1965年李敖的老板萧孟能,因开办的《文星》杂志被政府查禁,上下游的合作者都上门讨债,只得逃出台湾暂避。行前他将超过2000万元的家产托付职员李敖代管,不想半年后萧孟能回台,李敖却将所托之财产悉数据为己有,以至萧孟能与之对簿公堂。经两审,李敖侵占罪名成立,终审判决入狱6个月。1981年9月 10日入狱,1982年3月10日刑满出狱。

李敖的妻子胡因梦出庭作证,公开支持原告萧孟能。胡因梦认为李敖太过无耻,把侵占来的房产换到胡因梦的名下,而李敖觉得胡因梦背叛,于是李敖提出了离婚,离婚之后李敖也是念念不忘对胡因梦的仇恨,数十年对胡因梦恶毒攻击。

李敖的情况和李智正好相反,他虽然有杂志社职员的身份,但他所在的杂志社已经资金链断裂油枯灯灭了,所以李敖并不是职务侵占,他侵占的是老板来不及变现的家产,所以李敖是一般的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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