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基本权利
在原始森林的时代,所有人都是强者为胜,并不能保证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但是这样的状态当然不是我们所想要的,我们想要每一个人都是平等,都能享有一定的权利。而不仅是只是某一些人配享有这样的权利。在自然状态下这样的权利当然不会自己发生,于是我们就要用权力来去保障权利。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诞生了国家,国家的形势以及统治者是一直在变化的,从古代的君主专制到了现在的民主制度。这样的制度相比于之前的民君主专制,可以更好的去保证公民的权利。当然这样的制度并不是完美的,只能说我们需要在不断的尝试中去找到新的方法。
那么公民有什么权利需要去保证的呢?
在众多的权利中,最重要的就是人身自由权。只有公民能够有尊严的活着才能谈保证权利。
那犯人被制裁的时候,是否意味着他们的人身自由权力被限制了呢?可以这么认为,但是如果我们不将这些人进行制裁,他们就会威胁到其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但是这样的限制也不是每个人都能做。宪法规定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因为不管事,人民检察院还是人民法院,他们都是有人民的认可的,人民赋予了进行逮捕的权利。
人身自由权不受侵犯,也可以理解为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指的是人的资格,或者说是关于个人的各种信息。而尊严是指自尊心不受伤害,个人价值不被贬低。当一个人对他人侮辱诽谤的时候,轻则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重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而住宅同样可以理解为人身自由的延伸。只有携带搜查证的人在场的时候才能破门而入,进家进行逮捕。
除此之外,公民还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参加管理国家社会的基础,没有这些权利就不用谈国家权力属于人民。
人还有财产权,也就是可以占用、使用、收益、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
这些是公民的权利,当然还有一些权利是搭配义务而存在的。
比如说劳动权,公民劳动就应该获得相应的报酬,这是生存的基本,在得到这一项权利的同时,公民也有义务去为国家进行劳动。
再比如受教育权,人有受教育的权利,但同时受教育又是一种义务,是长大以后可以为国家尽力的义务。
不过其实所有想要保证公民的权利,都是想让公民可以更好的生活。比如公民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权力得到物质帮助,这也就是物质帮助权。
总之公民的一切权利都是让公民可以更加的幸福,让整个社会可以更加顺利的运行,让人类整体可以发展朝向一个更加美好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