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开之音想法散文

利益与是非

2023-10-22  本文已影响0人  邱继祥

      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利益是促进人生存和发展的动力,故逐利,本无是非之分,可逐利的手段、方法却大可说道,概因有是非存焉。

      如果世界上只有一个人,那么,利益就是是非——合乎他利益的就是“是”,不合乎他利益的就是“非”;如果世界上存在两个及以上的人,而又处在“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状态之下,各自的逐利行为也就不必让“是非”参与进来;只有当世界上两个及以上的人之间发生利益纠缠的时候,是非才会纳入人们的讨论范畴。

      假设两个人甲和乙,力量智谋刚好相等,甲养了300只鸡,乙养了100只羊,双方都急需对方的部分东西,怎么办呢?各自有三种办法:偷、抢、换。

      假使有一天,甲偷了乙的羊被乙发现,乙对此满不在乎,既不索回也不指责,于是双方皆心安理得;另一天,乙偷了甲的鸡被乙发现,甲也满不在乎,既不索回也不指责,于是双方皆心安理得。我们知道,这样的事情是不可能发生的,故所有的偷窃行为都发生在对方暂无知觉和以为对方无法知觉的前提之下。也因此,两个人在偷的问题上持有了相同的是非观:不偷为是,偷为非;护利为是,不护利为非。于是偷,在双方看来便都成了下策,所以不足取也。

      偷行不通,抢怎么样呢?双方为了自身利益必然大打出手,在旗鼓相当的情况下,必然两败俱伤,自然就更加等而下之了。那么,如果急需对方的东西,怎么办呢?只有换。

      既然换,双方就需要商定个标准,比如羊大鸡小,乙方同意甲方用3只鸡换自己的1只羊;比如养羊易养鸡难,甲方同意乙方用2只羊换取自己的5只鸡……总之,只要得到双方同意,交换就能达成。可见,交换要让双方觉得平等。所以,平等成为了力量均等双方判断是非的标准,即平等为是,不平等为非。平等交换之后,如果甲方突然觉得自己并不需要乙方的羊,或者反之,乙方觉得自己并不需要甲方的鸡,于是想反悔。只要征得对方的同意,双方拿回自己的东西就好。但如果有一方不同意呢?反悔方想拿回自己的东西,就必须付出道歉或实物作为补偿。这样,人们在利益交换中便找到了另一条是非标准:守约为是,毁约为非。又或者,交换后,甲方发现乙方用于交换的羊是病羊,于是找上门去,乙方不管是承认还是抵赖,双方都依赖于第三条是非标准:诚信为是,不诚信为非。

      由此看来,在利益面前,只要坚持平等、守约和诚信这三条是非标准,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就变得简单了。

      然而,世界上即使只有两个人,双方的力量也不会完全相等。当力量悬殊的时候,在利益面前,强者如果滋生强取之心,弱者便只能徒唤奈何。但好在世界上不止两个人,还有许许多多可能为我们主持公道的“第三方”在,因此我们的处境还不至于过分糟糕。第三方怎么主持公道呢?那就是提出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平衡利益的标准,于是大家相安无事。对这第三方,利益双方都会提一个要求,即公平公正。于是,公平公正又成为了利益关系中的第四条是非标准:公平公正为是,不公平不公正为非。

      就这样,世界上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利益纠葛,人类便制定出了各种各样的是非标准,于是道德、法律、规章制度等等出现了,形成条文,我们概称之为“法理”。有了法理,大家在分配利益时对照执行即可——凡符合法理的皆为是,凡不符合法理的皆为非。

      这是人与人之间最为理想也是最为简单的相处之道,但其需要一个前提:法理之下所有利益当事人和第三方做到令行禁止。

      事实上,尽管法理科条日趋严密完善,很多人依然不愿意遵守。他们遵循的依然是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于是便有了从古至今的利益之争和是非之争。这里有几句在笔者看来极具代表性的所谓“警句”:“强者行其所能,弱者忍其所必忍”“强者用力,弱者讲理”“真理在大炮的射程之内”……所表达的是一个意思:强者即是非。我们说这违背了人类最基本的交往原则,但对强者而言,践踏原则最起码在当下是根本不需要承担后果的,于是出现了施暴者和受暴者。这时候,第三方会站在哪边呢?大多数的表现是,根据自身的力量和利益关切进行选择——如果感觉自身力量足以支持受暴者,而支持受暴者又符合自身的利益,他就会旗帜鲜明地支持受暴者,否则就会采取中立(其实是支持施暴者)甚至明火执仗地支持施暴者的立场。这是人类的可悲之处,也是人类的丑恶之处。这样的例子实在太多了,不举也罢!

      其实,乐于施暴或站在施暴者一边又何尝不是人类的愚蠢之处呢?所谓“强中更有强中手”,今天你欺负了别人,明天很难避免自己不被欺负;今天你不为别人主持公道,明天必然没有人为你主持公道。可惜,很多人并不明白,于是这个世界总不太平,强者中多的是巧取豪夺的强盗,少的是扶危济困的义士;多的是贪赃枉法的和事佬,少的是奉公守法的殉道者。义士和殉道者虽少,却也给人类带来了希望。弱者们遇到这样的人,要勇敢地站在他们一边,切不可因为所谓的利益关切或者“事不关己”而对义士们冷眼以对。当然,更不可对暂时落难的义士们落井下石——那样你就不仅会成为受暴者,而且会成为帮助施暴者进一步加害自己的糊涂虫。

      以上探讨的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利益与是非,相对简单一点,很多人尚且不甚了了,至于组织之间、集团之间和组织内部、集团内部的利益与是非,就要复杂得多,大家就更加摸不着头脑了。我以为,要想弄清楚,不妨参考前面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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