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不能自理?—离婚诉讼中感情是否破裂应由谁判断?
最近看到有人发微博称,自己作为普通女性,现处于分居期间。曾向法院起诉离婚,由于对方称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故法院判决不同意离婚。现遭受到对方家人的骚扰辱骂威胁……
我们先不说保护令申请难不难,单来讨论下离婚诉讼中的“感情破裂”问题。这令我想起了早先读大学时老师讲过的一个笑话,大意是年轻未婚的法官,高坐法庭之上审理离婚案件。因其年轻未婚,其对婚姻生活理解甚少,对婚姻中的是是非非、琐碎繁杂的诸多小事,并无多少体验,如何来审理离婚案件?听起来有一定的道理。
可是,法官在“是否准予离婚”问题上应该有裁量权吗?
我认为法官在“是否准予离婚这个问题上”不应该有裁量权,也并不需要过于丰富的婚姻生活经验。简单说,是否准予离婚根本是个伪命题。法官并无权利透过司法裁判决定或干涉公民的感情私生活,在婚姻双方之间的感情是否破裂、双方是否还能继续共度余生不应该交由法官来评判决定。这种模式假设那些向法院申请离婚的人是感情不能自理,这是一种高高在上的“家长式”做派,潜台词是——“在婚姻感情方面,你还欠缺经验,不予离婚是为了你好”。我们不知道这种判案模式拯救维护了多少个濒临破碎的婚姻,使他们从此过上了婚姻幸福美满的生活,但却有不少人深受其害。比如上面提到的那个发微博的女人!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同时该条还规定了几种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情形。这就等于将感情是否破裂交由了法院来裁判。实践中,除了重婚、家暴、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分居满两年等法定的几种情形外,法官很少会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使通过诉讼达到离婚目的难度增大。但这显然是荒唐的。婚姻如饮水,冷暖自知;又说婚姻就像穿鞋,大小是否合适舒服,穿的人才知道,也才有发言权。我们倡导婚姻自由,反对父母干涉子女的婚姻,何以到了法院自己的感情反而作不得主了?
那么,法院该怎么审理离婚案件呢?
窃以为,法院首先仍然要组织进行调解,毕竟婚姻并非儿戏。在调解过程中,双方感情若尚未破裂,自然会重归于好,从而撤销离婚诉讼。若调解不成,按双方感情破裂,准予离婚即可。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当初双方自愿登记结婚,但并不意味着婚姻登记是行政许可,而是确认双方的身份权和配偶关系的行政确认。既然婚姻需要合意,只要有一方认为婚姻无法继续,合意消失,婚姻的基础不存,就应该尊重其意愿。况且,若将来回心转意还可以复婚,不是完全没有挽回的途径。
我们经常看到电视剧里,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恨恨的回答“我不同意”,有的为了报复“耗也要耗到底”。此时,婚姻就成了炸药包,对方紧紧的将自己与你捆绑在一起,做同归于尽状。这其实无助于双方的成长,除了增加彼此的烦恼,又有何益?特别像《巨婴国》的巨婴,而我们法院的“家长式”的做法又助长了这种巨婴关系。
法院不应在是否准予离婚的问题上指手画脚,法院也根本不应该有这个权利。除了这个问题,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处理方面法院可以有充分的发挥空间,类似于解除同居关系。把处理私人感情生活的权利还给公民个人,“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这样的话,每个人反而会更加珍惜疼爱眼前人,除非真的是貌合神离。同时,婚姻双方也会更加独立、自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