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秀波事件:敲诈勒索还是天价陪侍?
今天早上打开手机,娱乐新闻里扑面而来的是吴秀波和陈昱霖的恩爱情仇事件,最新消息是陈昱霖的父母在在微博发表公开信,称去年中秋节女儿自曝与吴秀波的关系之后,吴秀波及其经纪人、律师便要求陈昱霖出面澄清并愿意以经济方式补偿,双方达成协议后女方到国外安心养病。然而2018年11月4日吴秀波主动让陈昱霖回国,次日女方便在机场被公安局带走,并因被指控涉嫌敲诈勒索罪而被关押。吴秀波方随后发表律师声明,指出该公开信内容不属实,已将此情况反映给公安机关,并将追究发表人的法律责任。吴秀波妻子何震亚通过工作室发布声明,表示之所以选择报警,是因为陈昱霖多次索要钱财,一次比一次金额要大,所以报警实则是迫不得已。
风月八卦,真真假假,这些演员的生活远比他们出演的影视作品更加精彩,艺术来源于生活,他们在生活中展现的艺术水平是最真实和最精彩的。笔者无意关注娱乐圈中的是是非非,但对于吴秀波事件中涉及的刑法问题倒是有一点自己的看法。
首先来看一下什么是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其中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时,才构成犯罪。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模式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行为人对他人实施威胁或其他敲诈勒索行为--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基于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被迫处分财产--行为人基于他人对财产的处分行为而获利。
所以吴秀波能否成为敲诈勒索案件的被害人,取决于陈昱霖的行为能否构成敲诈勒索罪,而陈昱霖的行为是否够罪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陈昱霖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吴秀波财产的故意。如果说陈昱霖和吴秀波之前已经就相关赔偿事宜达成了协议,即便是口头协议也行,那么陈昱霖向吴秀波索要钱款的行为便不能推定为非法占有。退一步讲,即便没有达成赔偿协议,根据网上爆出来的消息,陈昱霖曾经在横店某酒店为吴秀波煮粥煲汤洗衣服333天,陈昱霖完全可以主张其向吴秀波索要的是吴秀波应当支付给她的工资或者相关费用之类的,毕竟贵圈很乱,天价陪侍费也不是什么新鲜事,况且该主张是有事实依据的。如此以来吴秀波和陈昱霖之间就存在某种债务关系,即便是非法的,但并不能否认该债务关系的存在,该观点能否被检察官、法官接受其实并不重要,陈昱霖的辩护人需要做的只是把水搅浑,和陈昱霖配合好,一口咬定要的是陪侍费,如此一来,陈昱霖索要钱款的主观故意方面就会存在合理怀疑。主观故意这个东西,除了当事人自己承认以及明显的行为推定之外,还真就没有其他更好的方式来证明。陈昱霖涉及的本身就是风月场中案件,该合理怀疑被排除的可能性比较小,一旦无法排除,自然而然就脱罪了。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有时确实很严格。但这样一来,整个事件就不是婚外恋引发的分手费事件,而是贵圈天价陪侍讨薪事件,陈昱霖的人设肯定也崩塌了。
2、陈昱霖的敲诈勒索行为能否给吴秀波在心理上造成恐惧的程度。如果说陈昱霖一直采取平和商量的方式进行沟通,即便要价高过天,那也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如果采取了威胁手段,也要视情况而定。毕竟吴秀波属于公众人物,其隐私相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法律保护力度响应会有所降低。况且如果陈昱霖用来威胁吴秀波的是两个人之间的那点事就更难认定了,毕竟陈昱霖也是当事人之一,所谓的隐私并不仅仅属于吴秀波,同样属于陈昱霖。如果陈昱霖以公布自己的隐私相要挟能否认定为对吴秀波进行威胁?其次陈昱霖的威胁行为能否达到使吴秀波产生心理上恐惧,并非所以的威胁行为都能构成犯罪,关键在于威胁行为是否足以使吴秀波产生心理上恐惧,这个东西实践当中的认定存在分歧,有人主张以被害人的陈述为准,只要被害人认为出现心理上的恐惧就足以认定,有人认为要结合案发情况综合认定,不能仅凭被害人一面之词来认定,例如笔者曾经遇到一起案件,被害人认为嫌疑人威胁将辱骂他的话写在围墙上让他产生了心理上的恐惧从而给嫌疑人钱。这种心理上的恐惧可以说是被害人的主观臆想,不符合社会公众对于威胁行为所产生心理恐惧的一般认知。同样陈昱霖对吴秀波的威胁能否让吴秀波产生心理上的恐惧,应当结合二人的关系,威胁的具体内容,威胁内容给吴秀波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该负面影响的出现能否让吴秀波产生心理上的恐惧为准。
毕竟该事件还在侦查中,笔者也没有看卷,也没有参与侦查,只能根据网上公开的信息胡乱猜测。贵圈纷纷扰扰,吃瓜群众皆是看客。吴秀波事件何去何从,拭目以待,毕竟这个事可比他们演的电视剧更有悬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