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整编

【试译】日本所得税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通则)

2019-03-02  本文已影响1人  abd942692b79

第1编 总则

第1章 通则

【第1条】(宗旨)

本法为确保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正确履行,制定以下必要事项:纳税人、课税所得范围、税额的计算方法、申报、缴纳和退还步骤、源泉扣缴等有关事项。

【第2条】(定义)

① 在本法中使用以下各序号所列用语的意义时,可直接引用用语序号:

【译者注】日本的合名公司、合资公司或合同公司类似于合伙企业,但出资方均只为个人,合名公司个人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企业),合资公司可以有部分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获取或企业),合名公司全部个人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且所有员工全部持股。

【译者注】法人课税信托,主要含义是指对该信托产品课征法人税。

  1. 非居民个人或外国法人依据政令规定在国内设立分店、工厂以及其他事业的场所
  2. 非居民个人或外国法人依据政令规定在国内开展建设或安装工程的场所,或用于指挥监督此类劳务的场所,及依据政令规定的其他场所
  3. 非居民个人或外国法人在国内具有缔结条约权限的人及其他拥有类似权限的人(代理人)

【译者注】类似于固定基地的概念,OECD在2000年后的税收协定范本中已删除固定基地的概念,理由是与法人概念中的常设机构概念基本一致,主要应用于“独立个人劳务”条款。

【译者注】即集合资金信托。

【译者注】资产流动化即资产证券化。

【译者注】事业所得类似于经营所得。

【译者注】电话加入权是指日本申请注册固定电话所必须向电话服务商(如NTT)购买的电话通话权利。

上一篇 下一篇

猜你喜欢

热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