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转让和授权到底有什么区别?
最近,后台收到不少关于商标的留言咨询:
——“对方把商标转让声明的公证书给我了,现在商标是我的了吗?”
——“对方把商标授权给我了,商标就是属于我吗?我可以用吗?”
商标的转让和授权到底有什么区别?
接下来,小编带您看一个“红牛”商标权权属纠纷的案例,看完您就知道商标到底归谁啦!
#案情介绍
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国天丝公司)与案外人成立合资公司,即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牛公司),泰国天丝公司为红牛公司提供产品配方、工艺技术、商标和后续改进技术。
双方曾约定,红牛公司产品使用的商标是泰国天丝公司的资产。经查,17枚“红牛”系列商标的商标权人均为泰国天丝公司。
彼时,泰国天丝公司与红牛公司先后就红牛系列商标签订多份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红牛公司支付了许可使用费。
此后,红牛公司针对“红牛”系列商标的产品,进行了大量市场推广和广告投入。期间,红牛公司和泰国天丝公司均对“红牛”系列商标进行过维权及诉讼事宜。其中,红牛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享有“红牛”商标权,并判令泰国天丝公司支付广告宣传费用37.53亿元。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红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红牛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是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两种方式。判断是否构成继受取得,应当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就权属变更、使用期限、使用性质等做出了明确约定,并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断。在许可使用关系中,被许可人使用并宣传商标,或维护被许可使用商标声誉的行为,均不能当然地成为获得商标权的事实基础。最高人民法院遂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观点阐述
案例中提到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两种方式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那么,转让和授权哪种才是取得商标所有权的方式呢?
商标转让,可以通过商标交易平台办理,在签订协议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过商标局审核后转让成功。商标转让相当于是把商标买过来,所有权属于购买成功方。
商标授权,也叫商标许可,即把商标的使用权在一定时间内允许他人使用,商标还是属于商标所有者的。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二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以,您知道前面的问题的答案了吗?
商标转让声明书是指商标所有人声明将其持有的商标转让给他人。
商标转让声明书公证是商标专用权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根据商标局的要求,声明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方法律行为。所以商标转让声明的公证书仅仅是声明人对商标转让的意思表示,并不能用于确认商标归属。商标转让应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后,予以公告并印发核准转让证明(配合原商标证一并使用)。另外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仅仅是授权使用商标,并不涉及权属变更。
但商标转让声明公证,可以在商标交易使用的过程中作为商标转让行为的有力证明,可以证明商标转让人转让商标申请是真实、自愿进行的,有助于商标局针对商标转让申请审查,适当的缩短审查时间。
当然,商标的影子在日常生活中是无处不在的,可不止今天提到的这些内容,商标的注册、转让交易、维权保护等等,无一不跟持有人的权利息息相关。所以不管是商标持有人还是生产经营中涉及商标使用的经营人,都需要对商标的使用更加规范、合法。做到不侵犯他人权利,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