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恋旷工,是情有可原还是无法容忍?让别人理解你,可谁又能理解工作
在某网站看新闻的时候,看到了这么一条有趣的提问,提问之人这里就称之为小a,内容如下:
“我失恋旷工,领导不仅不理解我受伤的感受,居然还公然对我进行处罚,像这样没有人情味的公司到底应不应该继续呆下去?”
然后我看了下面的评论,有部分人在安慰小a要拥有一个好的心态,能失去的终究不属于自己,坦然放手;还有部分骂他类似脑残,失恋关工作毛事;当然也有少部分人提到了领导不讲人情,谁遇到这种事都会没有心情上班,不过最关键的是提问之人有没有向领导请假。
要我说,小a你应该好好对着镜子反省一下自己,看看你是否帅掉渣或者美到让人见了留口水,如果都没有那么建议你摆正自身的位置。对于工作来说,你就是一名执行指令与遵守规则的员工,你的职责就是责无旁贷的完成各项属于自己范围内的工作,并且最好安分守己,并非是不明事理、主次颠倒。
何为不明事理、主次颠倒?
小a失恋伤心难过,没有心思上班工作是值得理解与同情的,但这种同情与理解的前提是建立在制度之上,而非个人看法。但他错误的以为,即便他没能遵守公司制度公然旷工,那最该被同情的人是他,因为受伤的人是他。
对于罚他的领导来说,心里肯定十分同情,毕竟用过心的失恋落到谁身上都不好受,但领导有自己的立场,下属既然触碰了制度与规则,那么就一定要有相应的处罚,不然难以服众,这次小a以失恋的借口旷工未受处罚,那么下次可能会有小b因为类似的事情而旷工。并非是领导不理解小a,权衡利弊之下如果领导不安规矩办事,那么以后只会给自己在实行制度上添堵,也就相当于给自己工作设阻碍。
退一万步来讲,老板开公司做企业是为了赢利,花钱请员工来工作是为了解决问题而非是制造问题,如果对不遵守管理制度的员工有仁慈之心,那么公司又该如何发展?又该怎么更好的公司竞争!
职场中有很多类似于小a这样的员工,他们可能会因为自己情绪不佳而选择迟到或者请假,也可能会因为想着贪玩而请假最终没能得到领导的同意,总之,无论是出于怎样的原因都直接反映了他们身上最根本的问题,那就是缺少对于工作的认知能力!
那么该如何提高这种认知能力,我认为以下两点必不可少:
一:提高对职场规则深度的认识。可能很多入职不久的年轻人会怀有一种随意的心态步入职场,毕竟刚从学校毕业不久,学校里犯了错、逃课、上网等老师可能只是批评教育或者和颜悦色的说服教育,根本不会涉及到关于个人利益内的处罚。
但职场并不是如此,在你新入职的当天,很多用人单位就会给你讲他们公司的一些规章制度,讲规章制度目的就是让你不要去犯这些错误,一旦犯了就必然会有相应的处罚,这些并非只是说说而已,所以不要当作耳旁风。
二:要历练抗挫抗压的心态。生活中或者工作中难免会遇到一些挫折与令自己不开心的事情,比方说你工作未按时完成得到了领导批评,你虽然很难受,但一定不要冲撞领导或者拍拍屁股走人,清楚的明白工作做好的重要性,拥有一定的抗压能力才是你应该有的态度。
同样的道理,工作中遇到了困难与阻碍,不要选择逃避,迎难而上才是你应该有的态度。
如果工作认知能力不能提升到明事理、知轻重的境界,就越容易引起心理失衡,最终缺少明辨是非的能力。
美国有一个心理学家做了这样一个实验,他分别以工作结果不满意为由,对身边的助手进行严厉的批评与苛责,目的就是看他们的反映。
第一个被批评的助手对心理学家的批评表示赞同,并当场作出承诺,下来一定积极改正。
第二个被批评的助手听完教授的批评之后瞬间变脸,由面带微笑变为了面色难堪,只是轻轻的点了点头。
第三个被批评的助手听完教授的批评之后便说道:“这都是您教的,都按照您的方法来,怎么最后做出的成绩不满意将结果都赖我身上了?”
教授回答第三个被批评者:“我教你的只是方法,但整个实行过程你必须要自己去摸索”。
第三个批评者表示很委屈,很无语。
原本只是个实验,最终却成了“裁员会”,心理学家后来直接叫第三个被批评者卷铺盖走人。
综合以上三人面对批评的结果来看,前两者身上有一个共同的特质,那就是有勇于承担过错的意识,职场中我们喜欢将这种意识称为承担责任。而第三者身上恰恰缺少这种意识,自以为是的认为都是按照领导教的方法做,即便做错了也是领导的责任与自己无关,最终责任都在于领导的身上。
即便自己真的只是个实行者,没有任何责任也不能说推脱责任之话,这让会让人觉得你是一极为没有担当之人,自然也是无法容忍之人。
这个故事其实跟失恋旷工,是情有可原还是无法容忍是同一个道理,最终得出的答案都是无法容忍,因为这种错误的观点即站不住脚跟也无任何强有力的理论作推进。
用人单位无法容忍只以自我为中心的人,领导无法容忍不遵守规章制度的人,团队无法容忍不具备责任心之人,老板更是无法容忍闲人。
所以,无论你是职场新人还是职场老油条,一定不要天真的以为你的难处能得到理解就一定能得到认同,很多时候,得到理解容易,但认同却是建立在你个人对于职场的认知能力上的,认知粗略,必然会有很多事情你无法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