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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意退全款”,真的能退款吗?

2021-03-29  本文已影响0人  武汉张杰律师

生活中,我们经常能看到很多的商家为了招揽顾客,打出标语“不满意退全款”、“零成本享受服务”、“不满意不要钱”等等。

然而如果顾客在购买服务之后,发现不满意,真的能要求商家全额退钱吗?

图片来源于网络

2015年,拓展公司与实业公司签订了《徒步扩展合同》,约定拓展公司为实业公司提供徒步扩展活动策划服务事宜,实业公司向拓展公司支付服务费20万元。合同签订后实业公司仅向拓展公司支付了8万元的前期服务费用,拓展公司也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

徒步扩展活动结束后,实业公司却拒绝向拓展公司支付约定的余款,拓展公司虽已多次催促,但实业公司仍不支付尾款。拓展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起实业公司支付合同约定尾款12万元及违约金1872元。

实业公司认为:拓展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不同意拓展公司的诉讼请求。拓展公司无权主张余款及违约金,拓展公司所述“拓展公司也根据合同履行了全部义务”不属实。此外,拓展公司曾经向实业公司承诺“不满意退全款,让您零风险”,因此,拓展公司无权要求实业公司支付尾款12万元及违约金1872元。

同时,实业公司反诉请求解除《徒步扩展合同》,拓展公司向实业公司退还预付款8万元,以及赔偿实业公司损失67786.67元。

法院审理查明:拓展公司履行合同完毕后,实业公司向拓展公司发送电子邮件表达对活动组织开展的不满,包括车辆不符、时间迟延、不熟路、线路问题、人员受伤等;2015年5月4日,拓展公司向实业公司回复电子邮件表示受广交会影响,已尽最大努力,已完成约定工作,实业公司在这次活动中真的能力不足以去管理1300人等。实业公司在一审期间还提交了公证处作出的《公证书》,附件显示有拓展公司的网页内容,其中在网页中有“不满意退全款,让您零风险”的字样。

法院认为:拓展公司虽在其网站上有“不满意退全款,让您零风险”宣传内容,但上述内容属于拓展公司对外作出的商业广告。商业广告只有符合要约规定的,才视为要约。

《合同法》第 14 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 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拓展公司广告中对何为“不满意”及如何退全款并不具体和确定,故不属于要约而属要约邀请范畴,不应直接以此约束拓展公司。此外,虽然拓展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瑕疵,但其已基本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不符合合同解除法定情形。案涉合同亦未约定该情形下解除合同,酌定实业公司按80%支付拓展公司费用,据此判决实业公司支付拓展公司8万元。

由此可以看出,商家在商业广告中宣传“不满意退全款”,因为不符合要约内容的具体确定条件,不能成为合同的内容,商家也不受该宣传的约束。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完毕后,认为该项服务并不满意,不能以该宣传承诺要求商家退款。

那么,商家这种肆意的承诺不就是在欺骗顾客吗?如果顾客要想用该承诺约束商家,又该如何处理?

顾客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根据服务的内容,将不满意的指标进行具体化,然后将这些具体化的条款列入到合同当中,此时这些条款就属于合同的内容,能够约束双方当事人。一旦商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那么顾客就可以以这些具体化的条款要求商家退款,进而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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