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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法律效力

2021-05-07  本文已影响0人  纤纤紫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陈老太今年六十岁,退休了好几年了,她闲在家没事做,她远走澳洲的表妹就发来邀请,要她过去那边探亲。老太欣然答应,可是儿女们又各忙各的工作,没办法和她一同去。这老太是退休人员,且独自一人,出国签证是很麻烦。于是,她想了个捷径,就是参加旅游团,随团出境,因为这随团出国签证就容易多了。哪知,老太出国没两天,竟被旅行社要求提前回国。

       回国后,老太很是憋屈,多次找旅游社,要求退还她保证金、旅游费,但是未能如愿。老太一气之下就把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她保证金、旅游费共六万多元。

       法庭上,旅游社称老太在旅游过程中,两次脱团,造成影响非常严重。陈老太的行为恶劣,他们还要反诉陈老太。

      法官问两次脱团是怎么回事。旅行社称,他们一下飞机,刚出关口,领队和当地导游交接时,就发现少了陈老太。所有人都不知道这老太去了哪里。大家都急坏了,等了很久没见老太的影子,只好报警了。最后他们才在一家便利店找到她,发现她竟然在和售货员吵架,真是丢人丢到国外去了。

       陈老太理直气壮地说:“那天我一下飞机,就口干舌燥。我看见有个超市,就进去买瓶水。我随便拿一瓶矿泉水,一结账,竟然要10美元。我可不吃这个亏,就不想买了,可服务员不同意,嘴里叽里咕噜不知在骂我什么,这简直就是强买强卖,我当然得和他们吵啊!”

        旅行社称,第二次脱团更是离谱。按行程去当地一歌剧院一日游,大家约好第二天早晨7点在餐厅集合,那知左等右等,总是等不到陈老太。领队去找老太为什么不出现,陈老太就推说身体不适,不出门晚上的集体活动再参加。领队就叮嘱在酒店好好休息,千万不要随意到处走动。晚上集体活动时,他们又是找不到陈老太了。领队去陈老太的房间一看,竟然发现她的房间里行李什么都没有了,领队吓坏了,一个晚上都给她打电话,她竟然一个电话都不回,最后她也没回酒店。

        陈老太满脸无辜,她解释道:“法官,我那是生病了,幸好我那表妹来了,把我带去医院里啊。”

       旅游社认为陈老太来这里的真正目的不是旅游,为了防止事态进一步发展,于是他们把这情况通报给澳大利亚的移民局,旅行社因此受到移民局的严重警告处分。

       他们的合同书里有这么明确规定,在旅游当中,游客不能擅自脱团或者滞留不归的行为,如果有这样的行为,保证金、旅游费是不能退的,这游客还必须承担国家相关部门办案费用。

        旅行社认为这陈老太已经违反了合同规定,已经构成违约,保证金、旅游费不但不能退,陈老太提前回国的8千机票,是旅游社出的,陈老太应该归还,还要还他们5千元违约金。

        法庭宣判:原被告签订的旅游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合同是有效的,双方都应该按照合同规定履约各自的义务。合同中,游客不得擅自脱团,如出现脱团行为,所交的保证金、旅游费不予退还。游客没有告知,擅自离开团队,经工作人员劝解,仍不归队,违反了合约规定。最后,法院判决驳回陈老太的诉讼请求,驳回旅游社反诉请求。

        因为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书是有效合同,这不遵守合同规定的陈老太败诉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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