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挂床”行为所涉损失,能不能获得赔偿?
案例参考
2015年1月21日16时许,被告驾驶汽车到集镇街道路段,遇前方同向行驶由原告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右转弯,两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对该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
原告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原告提交的住院病历首页显示,出院时间为2015年3月16日10时,实际住院54天;住院病历内,长期医嘱单显示,从2015年1月29日至2015年3月16日期间46天无治疗记录;临时医嘱单显示,治疗截止时间为2015年1月28日;体温单显示,体温记录截止时间为2015年2月7日。原告支付医疗费用17099.18元。原告治疗终结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情进行了鉴定,并于2015年8月5日鉴所(2015)临鉴字第2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案例分析
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没有办理出院手续不在医院进行实际治疗,这种“挂床”行为期间的损失赔偿请求是否应当予以支持?经侵权的法律关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关于原告住院天数问题,法院综合病历记载的内容,确认原告住院至2015年2月7日,住院天数为17天。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法院结合庭审情况及原告诉请,依照法律规定,并参照河南省相关标准,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作审核认定如下:
医疗费凭票计为17099.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0元/天×17天=510元,营养费为20元/天×17天=340元,护理费50元/天×17天=850元(原告主张按50元/天计,不超出相关标准,依法准予),误工费为50元/天×195天=9750元(计至定残日前一天;原告主张按50元/天计,不超出相关标准,依法准予),残疾赔偿金为9416.1元/年×10%×16年=15065.76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酌定为500元,鉴定费600元;原告主张财产损失3360元,因其提供的票据不合法律的规定,法院不予确认。
挂床住院是指患者已经不需要继续治疗应当出院却故意留院,不办理出院手续的现象。一般而言,患者不在医院住院治疗或住院三天以上没有诊疗行为就可称为“挂床住院”。
部分人身损害类纠纷特别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受害人“挂床住院”现象十分突出。之所以采取“挂床”治疗方式,主要是部分受害人与侵权人未达成赔偿协议,以“挂床”住院的方式向侵权人施压,还有部分受害人为了得到更多的赔偿,采取“挂床”的方式扩大自身的损失,由此产生的床位费和因住院所衍生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项目的损失数额必然增加,无疑加重了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受害人则有可能通过这种方式获得更大的利益。
除此之外,受害人的“挂床”行为极大地浪费了本就有限的医疗资源,又加重了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负担,而且容易造成当事人之间的对立,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为涉诉信访埋下隐患。然而,单靠法院无法解决“挂床”乱象,还需相关主管部门积极主动履行职责,因此在本案中,对原告的住院天数认定为17天,而不是原告主张的54天。
因此在处理人身伤害及交通事故纠纷中,不仅仅是要看治疗费用,还需要看住院期间的治疗措施,以维护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