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愉快和违禁性罪感
道德愉快和违禁性罪感这两者发生、发展的条件和经过是完全不同的,二者之间不存在互相转变的可能。没有来自社会的奖励,不可能有自我当励,也就不可能有道德愉快。没有来自社会的惩罚,不可能有自我惩罚,也就不会有违禁性罪感。这个要点,我们每一个为人父母者、做教师的人和从事心理工生工作的人都应该弄清楚。单纯的惩罚不可能培养出高尚的情操,它只能塑造出伪君子或自卑自责自我折磨的人,也可能使人从根本上否定一切道德而走上反社会的道路。
道德愉快实现了个人与社会之间矛盾的统一,是个人生物性与社会性的统一,也是矛盾统一的最高形式。道德愉快有减轻和消除各种精神痛苦的作用,尤其是,它能消除违禁性罪感的消极作用。道德愉快给人以巨大的满足感和最高的精神享受,它本身可以构成行为的最高目的。道德愉快只有在利他行为中才能体验到,因此有理由认为,道德愉快是精神健康最重要的特征。一个人的道德愉快愈强烈,愈是经常地体验着道德愉快,他的精神卫生水平就愈高。
违禁性罪感意味着个人与社会之间矛盾的不可调和性,也意味着社会对个人最后的和最严厉的判决。这种痛苦深刻、久远而弥散,可以影响整个人格。除了道德愉快以外,任何愉快都不能抵消和清除它。实际上,当一个人陷于违禁性罪感的痛苦之中时,他就体验不到任何真正的愉快。不仅如此,它还有极强烈的消极作用。道德愉快是自尊、自信、勇敢、坚韧不拔和乐观进取等许多优秀品质的坚实的基础。与此成鲜明对比的是,违禁性罪感对一个人的性格和价值观有腐蚀破坏作用,使原来赖以支撑的价值观毋塌,完全丧失自信,使生命失去意义。弗洛伊德发现,神经症病人不惜一切地采用各种防御机制,就是为了把违禁性罪感一层又一层地包裹起来。在一般人看来根本微不足道的错误,病人也力图掩饰或巧辞加以辩解。因此,弗洛伊德推断,病人心理活动的核心部分是一颗一碰就痛的良心。这是精神病理学上的一个重大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