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交易所要面对的困难
安全、稳定、标准化的交易系统是平台发展的基石,数据交易平台应为数据需求方和数据供应方提供规范透明的数据第三方交易平台,首先保障数据交易是在合法、透明的环境中进行,其次交易的产品或服务其质量和后续的维护应该得到保障,另外公开透明合理的定价应为买卖双方所公知,最后交易的主体可追溯、交易質量可申诉。
此外,还需要规范交易流程,把控交易数据的质量,进行数据类型细分,实现有序交易。大数据交易平台应具备广泛的合法的数据采集渠道、强大的数据建模能力、设计应用场景的能力等。因此,一方面寻求新技术作为交易体系的技术安全支撑,部分交易平台已经尝试利用区块链等新技术进行数据源及交易过程的可追溯体系建设。另一方面除了实现数据交易功能之外,交易系统还能够基于数据服务,支持自身和第三方研发各行业的智能服务系统,形成基于大数据交易所的生态系统,在保障用户隐私及数据安全的前提下融合数据,推动数据流转,消除企业信息孤岛。因此,需要研发新型存储技术、研制传输交换机理,以对接大数据时代对数据的海量存储以及数据的跨层、跨域、实时和完整传输的需求。
(一)数据交易环境有待完善。良好的数据交易环境是大数据交易发展的基础保障,既有赖于法律法规的保障和标准规范的支撑,也需要相应监管的到位。目前国家层面的数据交易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尚未推出,导致地方各省大数据交易平台建设过程中自行探索标准体系,容易自成体系。同时,大数据交易是互联网经济背景下诞生的一种新事物、新业态,在政府层面尚未有专门的监管职能部门对其进行监管。
(二)数据交易以“粗放式”为主。从交易内容来看,我国大数据交易以单纯的数据原材料买卖为主,数据算法、数据模型等交易尚未起步,数据价值得不到有效体现;从交易价格来看,目前交易过程中缺乏对数据定价的统一标准,难以准确衡量数据应有价值;从数据质量来看,部分交易数据存在格式不规范、内容不完整等问题,影响数据交易。
(三)数据交易平台定位不清。从目前大数据交易平台建设来看,各地大数据交易平台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着定位重复、各自为战,难以形成综合优势的问题。以华中大数据交易所、长江大数据交易中心、东湖大数据交易中心三个交易平台为例,三者均处于湖北省境内,但在发展定位上、功能定位上界线不清,形成了多个分割的交易市场,导致数据交易市场之间缺乏流动性,呈现交易规模小、交易价格无序、交易频次低等特点,难以真正实现平台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无法有效发挥数据交易平台的功能优势。
(四)数据质量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目前我国各地数据交易大多基于数据交易平台开展,但数据交易平台在建设过程中对于建设主体、参与主体等并未制定严格的标准要求,对于谁可以出资、出资额多少才能建设大数据交易平台未做明确规定,这种低门槛将影响数据质量。与此同时,我国大数据交易平台建设主要采用会员制,但对入会成员未制定统一标准要求。以华中大数据交易所为例,在会员认证过程中主要是对其身份属性进行认证,但对企业资产等均未做明确要求,无法保证交易数据质量的权威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