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民事审判中千万不要轻易撤起诉!
以下为真实案例,刊于红网,摘录于下,并做案例分析练习之用,本人水平有限,如有错误,敬请指正,因没有法律汇编查询系统,故没有引用法条,只做法律分析。
原告A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车辆转押协议》;2、被告退还转让金98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1118元;(以上合计109118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11月13日签订《车辆转押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自己拥有质押权牌照为渝88888,车辆品牌为捷豹的白色轿车抵押给原告,抵押价格为98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向被告支付了抵押款,但是该抵押车于2020年1月2日被C有限公司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开走,并告知该车辆实际抵押权人为C有限公司。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事实一)
被告B辩称,1、我与本案无关,原告与我签订了《车辆转押协议》,根据协议第四条,上面载明了协议签订后,经济纠纷与我无关,如果原告要我赔偿,那么原告需要把车退还给我;2、事实部分中,车确实是抵押车,这辆车是我从重庆弄来的,我从事中间人转移质押车的买卖生意,我的手续都是正规的。
(事实二)
根据事实一,事实二:
1、被告B与法人C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法人C为出质人,将动产出质给了债权人B,质权合同自签订合同时成立,采用公示生效主义,交付时质权成立。
2、质权成立后,B拥有了该动产的占有权,所有权归属于C,只有当债务届满时不能清偿,B可以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进行拍卖变卖清偿债务,价款超出债权部分归出质人C所有。
3、被告B将该已设立质权的动产抵押给了原告A,属于转质,有两种情况:
a、未经C同意转质,属于责任转质,B无权处分。
b、经过C同意转质,属于承诺转质,B有权处分。
4、综上,在责任转质中,作为第三人的受让人A,知情,非善意第三人,无论有无过错均将对该动产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存在风险。不知情为善意第三人,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而B无论有无过错也均承担赔偿责任。
在承诺转质中,A知情有无过错均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存在风险。不知情为善意第三人,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B有过错与否均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5、A对B享有债权,以车辆为抵押标的物,但被告B称“原告需将车退还于我”,事实应该是被告B又将该车质押给了A,A享有对B债权98000元,再次转移了标的物的占有。
6、无论C同意与否,A与B的合同合法有效且成立,且该动产占有权转移至A,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C清偿完债务,不能要求A返还该动产,只能要求B返还,所以C擅自开走该动产属于违法行为。质言之,C无法清偿债务,B也无法就该二次质押的车辆向法院申请变卖拍卖,只能先向A清偿债务,皆因归责于B,丧失了对该质权的占有。
7、综上,B辩称“与己无关”违反客观事实,A有权占有该动产,C无权擅自开走车辆。B辩称“协议所载不负责”属于违法,《转押协议》疑似存在流质流押条款,法律不予支持,如有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案件纠纷与B存在因果关系,B不能免责。
根据以上采纳的有效证据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9年11月13日,原、被告签订《车辆转押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牌照为渝88888车辆转给乙方,转押价格为98000元,被告保证对上述车辆享有质押权,享有转押权。
合同签订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向被告支付了抵押款98000元,但是案涉车于2020年1月2日被C有限公司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开走,并告知该车辆实际抵押权人为C有限公司。原告在交易过程中也知晓车辆为抵押车。原、被告双方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事实三)
事实三:
1、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原因(C擅自将质押车辆开走),丧失了对标的物的占有,A虽然丧失占有,但能依物上请求权请求返还,质权仍不消灭。
2、A起诉B,可以依物权要求返还,也可以要求实现债权,合理。
3、因为B在合同上根本违约,导致债权债务无法实现,故而应判决解除合同,要求被告B清偿A债务98000元,但由于原告A为非善意第三人,要承担风险,故而要求赔偿金的请求不成立。
4、附录(法院一审判决)
原告A支付转让金并占用案涉车辆后,该车被C有限公司开走,故原告因不能实现案涉合同的合同目的,请求解除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案涉车辆不能返还,并不是原告的过错导致,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案涉车辆有处分权,被告要求原告返还车辆后返还转让金的抗辩主张依法不予采信,故对原告要求返还转让金9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赔偿损失11118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在交易过程中也知晓车辆为抵押车,自身亦有过错,应承担一定的交易风险,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A于2020年11月2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上诉人B同意。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A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并经上诉人B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X市人民法院(2020)X0981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A撤回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事实四)
事实四:
1、一审判决后,B不服向中院上诉,启动民事二审。
2、二审中,原一审被告B成为上诉原告,原一审原告A成为了上诉被告(被上诉人),A以双方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在二审审判程序中,撤回起诉,将同时撤回一审判决,且不能再起诉,法院将以“一事不再理”驳回起诉!
3、二审中,原告撤回上诉,需要对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同意,一审判决生效,上诉期内撤,不能再上诉,对方提上诉,进入二审,对方不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当事人A发现撤起诉后,98000元与车全部丧失,急忙向法院起诉,因在二审程序中撤起诉,导致一审判决也被撤销,且因一事不再理原则,被驳回起诉请求。故而在网上求告,感觉被骗。
(事实五)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合法。
2、当事人A追加C为共同被告人,由于缺乏合同相对性,C只能作为没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参与诉讼,辅助被告。
3、救济途径:
A感觉被欺诈而撤起诉导致车财两失,则有如下两种救济途径。
1)向上级检察院申请监督,3个月内决定抗诉,启动监督审判程序。法院被抗诉后30日内应当启动程序。
2)当事人自知或应知之日起6个月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程序,按原一审启动。
注意,再审非独立程序,最终目的就是为了纠正程序错误,启动非常慢,不到万不得已不要使用。
所以,在民事诉讼中,要搞清楚撤诉的原理,如果是撤起诉,连一审判决都会被撤销,回到最初没有起诉的状态,而且无法再次起诉,如果是撤上诉,才是一审判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