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子女买的每一笔教育金保险,都是给自己存的私房钱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案列案例:小技巧留住孩子教育
金陈先生和李女士离婚,而李女士在离婚前一个月购买了某公司趸交类保险产品(储蓄类保险),一次性交费270万元,投保人为李女士,被保险人为儿子小陈,身故受益人为李女士。陈先生在起诉离婚的时候要求法院分割这份保单。李女士如果不做这份保险计划,后果是什么?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所以其后果是两人均分财产,每人分135万元,李女士为什么要做这份计划?我们可以做一个推测,她之所以做这件事,是因为她不想分这笔钱,或许她认为买了保险以后就可以不必均分这笔钱了。但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保险就可以防止被均分,这样的想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在婚内,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保险绝大多数都是要被分割的,只有在极特别的情况下,它们才不会被分割。
我们再来分析一下这个案子,寿险的投保人是李女士,被保险人是她的儿子小陈,小陈是一个未成年人,李女士为什么要选择儿子小陈为被保险人?我们暂且将这个问题放一下,先考虑这270万元的财产归谁?我在讲课的时候,经常会有人说这270万元应该归儿子小陈,但是这个观点是错误的,没有人购买保险是把保费交给被保险人的。正确的理解是这笔财产应该属于保险公司,那么保险公司拿到这笔钱又会用它来做什么?它应该给投保人一份保单,在法律上叫作合同,它确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投保人的义务就是交保费,现在李女士的义务已经履行了,交完保费以后就该享受权利了。
这里又有一个问题,我们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买的是什么?买的就是被保险人以他的年龄、身体条件甚至生命作为标的的期待权,而且是财产性给付的期待权,不论你在哪家保险公司购买理财险,只要是普通年金型的,就都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期限为基础条件的。有的人会反问:如果我买的是健康险,会怎么样?健康险就是以被保险人是否患某种合同约定的疾病作为一种条件,也就是说,以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权作为一种期待权,如果被保险人患上其中的疾病,他就可以定向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保额的全部或者其中一部分。买理财保险买的就是一种财产性的期待权,并且以被保险人的年龄、身体条件,甚至生命作为标的。
接下来又有一个问题,一份保单的第一利益指向是谁?有人说是投保人。之所以会让大家产生这样的想法,是因为保费是由投保人支付的,但是保险合同不是谁出钱就保谁,保险合同的第一利益指向是被保险人(此时讨论的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当事人主张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变更行为无效。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变更行为无效。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钱虽然是投保人出的,但是决定是否参保的人其实是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在对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有异议时,是由被保险人说了算的。每一份保单都是以被保险人的年龄、身体条件、身体健康作为标的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时除外。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被保险人是第一利益指向人,而受益人是第二利益指向人,其原因是受益人是可以随意被换掉的,但是被保险人换不掉,只有当被保险人去世以后,才会有身故受益人。
我们再反过来看这个案子,这是一份普通年金储蓄类保险,这就意味着被保险人只要活着,就可以定期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生存金。但这个案子有些特殊,因为她的儿子小陈是一个未成年人,原告又是小陈的父亲,陈先生状告的原因就是基于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李女士选择在离婚前一个月购买保险,其意图明显,并且李女士购买保险也并未询问过陈先生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陈先生是否能成功地分割这份保单?我们先来看一下法律的规定。如果陈先生的这个案子胜诉会产生什么结果?案子胜诉以后,保单一定会被退掉,现金价值的一半归陈先生所有。有人会问,如果退回的现金价值很低,怎么办?这种情况是不可能出现的,在中国现有的年金产品中没有一款产品是低于保费的50%的。假设陈先生赢了这场官司,保单被成功地退掉,作为第一利益指向人的被保险人又是一个未成年人,这就相当于陈先生一旦成功退保,就会影响被保险人的利益。法院是否会同意?
我们来看一下相关法律条文:《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换言之,只要小陈活着,从这个保险中拿到的生存金就是被监护人的财产,所以这份保单被退掉,被监护人的财产就会受到损失。这和《婚姻法》第十七条有冲突,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但如果在处理的过程中,间接伤害到了未成年人的利益,这时《婚姻法》第十七条就与《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和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产生了价值冲突 ,这时法律会选择保护哪一方呢?答案当然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所以这份保单不会被退掉。那如果夫妻离婚以后,孩子被判给陈先生抚养,这份保单的投保人会不会要求变更为陈先生?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七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所以李女士和她的儿子的保险利益依然存在,因此法院不会让李女士更换投保人为陈先生。我们试想,在不远的将来,如果李女士急用现金,是否可以通过保单我们试想,在不远的将来,如果李女士急用现金,是否可以通过保单贷款呢?当然可以。李女士拥有这张保单的控制权,可以进行保单贷款,这是法律允许的。但是如果此时陈先生要追溯,也不是不可以,但是李女士只要在陈先生追溯的时候,把现金价值80%的贷款金额还回保险公司即可。只要李女士不退保,保单产生的生存金就永远归儿子小陈所有。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李女士退保,那么退保以后的现金价值是被要分割的,因为当初购买保险的保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个案例在实务中有相应的判决作为支持:夫妻双方在婚内给子女购买了很多保险,离婚的时候这些保单均未被分割。 基本案情:何某与赵某于1992年1月登记结婚,1994年4月生育一女赵小某。何某和赵某于2014年11月27日经北京中院调解离婚,共同财产未做分割。现何某要求分割赵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保单的现金价值的一半。经审理查明,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赵某作为投保人购买了5份人寿保险,其中4份保单的被保险人为赵小某,还有一份是赵某为自己投保的保险。法院观点:对何某要求分割5份保单现金价值的诉讼请求,其中4份保单的被保险人为何某、赵某的女儿赵小某,应属两人在婚姻期间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其要求分割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保单现金价值合计533219.6。还有一份是赵某为自己投保的保险,何某要求分割该保单现金价值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03民终16号。附网址:http://www.bjcourt.gov.cn/cpws/paperView.htm?id=100344904624&n=1
不管婚姻状况如何?不管夫妻感情好不好?婚姻中什么最重要?当然是安全感,安全感来源于什么?家庭?婚姻?事业?这些都对,但是安全感的底层来源于有一笔属于自己的专属财富,没有财富,何来安全感?2015年4月14日早晨,一封辞职信引发热评,辞职的理由仅有10个字:“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网友评这是“史上最具情怀的辞职信,没有之一”。“世界这么大,我想去看看”,这句话非常有深度,而有人回了这样一句,“钱包这么小,哪也去不了”。你如果想去美国旅游,却没有钱,该怎么去?游过去吗?所以,一定要有一笔属于自己的私房钱。
今天存私房钱最好的方法当然不是把钱平铺在枕头下, 也不是把钱躺在我们的银行卡里,那应该怎么办?记住了我们给孩子买的每一笔教育金都是给我们自己存的一笔私房钱。合情合理合法。
有没有结过婚的朋友?结过婚的朋友里,孩子有没有未成年的?结过婚的朋友里,有没有感情不好要离婚的?有没有要离婚但不想被分钱的?如果有的话,那么只要你朋友的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那么父母为子女买的每一笔教育金,就是为自己存的私房钱。
附录:《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原文内容如下: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