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委员任职条件及产生(深圳)
委员的任职资格: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履行业主义务,未欠交物业服务费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3)遵纪守法(包括已经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中规定的相关条件),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4)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5)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程序:
业主推荐候选人,业委会(筹备组)审查候选人资格,业委会(筹备组)根据预定委员及候补委员人数按照20%~50%的差额确定候选人,超过50%,由业委会(筹备组)组织被推荐人投票确定。
人数:
业主委员会由5至17名委员组成,组成人数为单数;候补委员为委员的40%;票权数优于票数。
主任、副主任及执行秘书的产生:
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从委员中选举产生,原则上由深圳户籍的业主担任。执行秘书由业委会聘请。
相关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由委员和候补委员组成。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候补委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不通知是否影响业委会效力】
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执行秘书,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执行秘书的工作职责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履行业主义务,未欠交物业服务费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三)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四)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五)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十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推荐委员和候补委员候选人各一名。筹备组应当审查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资格并确定候选人名单。
【备注:《<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 业主代表作为筹备组成员的,应当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条件。】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七名委员组成,组成人数为单数,具体人数由筹备组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候补委员人数按照委员人数的百分之四十设置。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按照预定名额和候选人得票顺序当选。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10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推荐1至2名候选人,但同一业主只能联名推荐一次。
筹备组根据预定委员、候补委员人数确定候选人总人数,并对候选人资格审查确认后,对委员和候补委员按照规定程序一并组织选举,根据得票顺序依次选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
业主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得低于20%,且不得高于50%。
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推荐人数超过预定委员、候补委员人数50%的,由筹备组组织被推荐人投票确定符合前款规定人数的候选人。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第三十条 委员、候补委员得票顺序,按照所得投票权数占与会业主总投票权数的比例与所得投票人数占与会业主人数的比例之和的大小确定;两者之和相等的,所得投票权数较多者排名靠前。
委员、候补委员当选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且与会业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同意。
委员、候补委员当选名额不足或者无人当选的,可以重新选举,也可以补选,具体方式由筹备组在选举办法中确定。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参照本条相关规定,但业主大会对委员、候补委员当选名额不足或者无人当选的具体处理方式作出决议的,按决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