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9

2023-03-18  本文已影响0人  斧正堂

定居在上海的法国人甲和中国人乙女结婚,不孕,遂让乙女的堂妹丙(中国人,定居上海)代孕,生下一子丁交给甲乙抚养,丁取得了法国国籍。后乙死亡,甲与新加坡女子戊再婚,并一起带丁回法国定居,一年多以后,丙请求确认和丁的母子关系,甲戊不许,引发争议诉至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题中,丙的国籍和经常居所地均为中国。《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15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据此并结合题意可以判断,丁的国籍和经常居所地均在法国。故丙丁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两者之间的母子关系应适用中国法或法国法中有利于保护弱方利益的法律。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

        题中阐述“甲与新加坡女子戊再婚,并一起带丁回法国定居,一年多以后⋯⋯”,可以表明戊与丁目前的共同经常居所地是法国。因此,二者之间的人身关系适用法国法。故,C项正确,D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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