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

2021-02-27  本文已影响0人  刘宇律师

法院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坚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在此前提下,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一般情况,若非子女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不宜改变抚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

对于不满2周岁的子女,仍需哺育,法律认为由母亲抚养更为适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亲请求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当然,并不意味着不满2周岁的子女都由女方抚养,当双方协商由父亲抚养,且不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下,也可以由父亲抚养。

对于已满2周岁的子女,因其生理、心理尚且未发育成熟,故法律认为其尚不足以表达其内心真意,应由父母双方协商并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原则决定由谁扶养。其中,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对于前款第4项应注意,并非另一方患有严重疾病就不可以扶养未成年人,需要同时满足“患有严重疾病+对子女成长不利”。通常情况下,患有严重疾病当然不利于抚养子女,但是我们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具体案情研究是否真的对子女不利。如下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某与吴某某于2001年I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后双方领养一女孩取名吴某乙(登记出生日期为2010年2月5日)。因王某某与吴某某感情不和,长期分居,王某某于2014年8月27日诉至该院,要求与吴某某离婚。该院经审理后作出(2014)都龙民初字第0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离婚,吴某乙随吴某某生活。现王某某诉至该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并对坐落于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吴徐村一组的房屋进行分割。
  一审另查明:坐落于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吴徐村一组的房屋原为吴某甲所建,后分家分给吴某某。于2006年进行重建成现在的主屋上下各三间(坐北面南)、厨房二间(与主屋东墙毗邻)、猪圈、厕所各一间,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登记的建设人为吴某某。在该房屋建成之前及之后,王某某、吴某某与第三人吴某甲、薛某某共同居住、生活。
  二审另查明,吴某某现被强制隔离戒毒。

[案件焦点]
  父亲吸毒,母亲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关系是否应支持。

[裁判要旨]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与吴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限间收养女孩吴某乙。在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时,判决吴某乙随吴某某生活。现王某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吴某某无力抚养吴某乙或不尽抚养义务及其他不利于吴某乙身心健康成长的情形,且吴某乙一直随吴某某及其父母生活,从有利于其学习、生活的角度考虑,吴某乙仍随吴某某生活为宜。故对王某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吸毒的父亲,我们当然的以为不适合抚养子女,这是基于社会的一般观念得出的答案。现实告诉我们,不能只看表象,吸毒的父亲被强制戒毒,依然安排好了孩子的生活,不吸毒的母亲之前却未尽母亲之责任。

对于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尊重其真实意愿。

同居下的子女抚养问题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依据法律规定,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期间生育的非婚生子女,其法律权利和义务比照婚生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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