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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抢劫还是招摇撞骗?

2021-12-12  本文已影响0人  法网柔情

案情简介:

张某甲与张某乙,高某,唐某等人为某派出所辅警,后张某甲从网上购买了警服、警灯和警棍,并伙同张某乙,高某,唐某等人于2017年5月至6月间,驾驶装有警灯的面包车,身着制式警服和辅警制服,以警察身份在某县城城区以查传销,并要求传销人员将随身携带的钱、手机等予以“上交”,财物“上交”后全部由张某甲等人分赃,遇到传销人员不配合的情况下,张某甲即亮出假警官证,扬言送他们去派出所,并指使张某乙等人敲打受害人头部,或踢打等方式进行威胁,张某甲等人前后作案共计12起,后某检察院以张某甲等人涉嫌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是抢劫罪还是招摇撞骗罪?

蒋律师解析: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两者的根本区别则在于抢劫罪侧重于“抢”,而招摇撞骗罪侧重于“骗”。表现形式上,抢劫罪侧重于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对被害人的身体、心理施以打击或强制,迫使受害人不能或不敢反抗,从而任由犯罪分子取走财物或主动交出财物,如:持刀向受害人索要财物;招摇撞骗罪则侧重于因受害人由于相信犯罪分子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而这一身份能够给受害人带来利益或因这一身份受害人不敢反抗或很不情愿的屈从,从而使受害人主动或被动交付财物,如:假冒招生办人员进行招生,冒充城管没收商贩财物。

一般情况下,两罪还是比较容易区分的,但如果犯罪嫌疑人假冒了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并且采取了暴力、胁迫等手段,使受害人被动交出财物,此时,两罪的区别就不那么明显了,如何定性,确实是个难点。

个人认为,此时除考察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外,应着重考察暴力的轻重程度及受害人的畏惧心理。如果受害人交出财物是基于犯罪嫌疑人假冒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地位的威胁且暴力程度不大的情况下则应定招摇撞骗罪;如果受害人交出财物是基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暴力、胁迫的恐惧而不敢反抗,并且暴力程度较大,足以对受害人产生强大威慑力或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受到较大伤害的情况下,则应定抢劫罪。

回到案例,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上,张某甲等人均称:曾经协助公安机关查过传销人员,传销人员大都害怕进派出所或被处罚,所以就想冒充警察查传销人员,私下弄点钱花。从这一点来看,张某甲等人具备招摇撞骗的主观故意,而不具有抢劫的主观意图。

其次,从公安机关的笔录中,部分受害人是在张某甲等人以警察身份盘问、呵斥后就主动交出了财物,并未遭受到暴力及胁迫,这部分受害人的陈述,只能证明张某甲等人冒充警察骗取财物的证据,而不能据此认定为抢劫。

那么,分析受到张某甲等人威胁和使用暴力的另一部分受害人的畏惧心理,和张某甲等人的暴力程度就成了本案定性的关键。

抢劫罪中的暴力,必须达到相当的严重程度,直接的暴力行为和胁迫方法必须达到使受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或不敢反抗,而这种不能反抗,不知反抗,或不敢反抗,是基于对暴力的直接畏惧,是基于因为暴力所带来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威胁。

公安机关的笔录中显示,对于不配合的那部分传销人员,张某甲等人只是踢了几脚,打了头部几下,并扬言把他们送到派出所处理。这部分受害人也称,他们穿着警服,很凶,打了我几下,我以为他们就是警察,所以把手机和钱交给了他们。可以看出,受害人畏惧的最直接和主要的因素还是张某甲等人的“警察”身份,而不是暴力,并且张某甲等人的这种暴力也比较轻微,并未达到抢劫罪中要求的使受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暴力程度。另外,张某甲等人的这种暴力也只是模仿现实中个别警察粗暴执法的气势,增强他们“警察”身份的可信度,他们获取财物的手段主要还是利用“警察”身份“骗”,而非通过暴力“抢”。

因此,本案张某甲等人应定为招摇撞骗罪,而不能认定为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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