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我认识宋仲基
其实,我认识宋仲基
冀芳芳、齐鹏云
多少年以后,当我面对那些追星的后辈们,我将会回想起王小明带我去见识宋仲基的那个遥远的下午。
——《百年孤独》
说起来,那还是2002年发生的事了。
想当年,我们都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崛起而读书时,十道沟炸鸡公司与十八湾啤酒公司决定各投资50%设立一个天才有限公司,我的朋友天才王小明就是这家新公司的总经理。
天才公司自成立之日起生意一直非常火爆,炸鸡啤酒经典套餐订单不断,最近又出了新品宋仲基手办,日营业额直逼欧巴人气!可是王小明却没有传说中的那么开心,因为他连自己公司的手办都买不起.....
原来,天才公司成立起至今虽然一直处于盈利状态,但却没有进行过分红。2005年,王小明曾从炸鸡公司购得天才公司12.5%的股权,后减持至10%。
盼呀盼,终于在2007年3月5日,天才公司董事会签署决议决定对公司2005年之前未分配利润进行分红,其中部分利润转增为注册资本,扣除后王小明可以分到的红利为49.9万元。
王小明不仅很穷,而且穷的这位天才都变傻了,明明可以分到将近五十万的毛爷爷,却一直没有执行分红决议。
时光荏苒,2009年9月3日,天才王小明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竟然收到了来自公司董事会的《天才公司解聘通知书》。王小明很是生气,明明自己这么努力,兢兢业业,没有分红就算了,现在还炒我鱿鱼!不能忍!
于是乎,2009年10月,王小明一纸诉状递至法院,要求天才公司向其支付150万元的分红(2003.1.1-2008.12.31),并要求天才公司回购其股份。
在庭审过程中,王小明放弃了2008年度的分红请求,将诉讼请求的数额变更为130万元。同时向法院提交了各种证据,什么公司章程啦,董事会决议啦之类的。天才公司作为被告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其他股东则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等着看好戏。
法院经过深思熟虑最后判决:
1.天才公司2005年董事会决议只是针对2005年度及之前的未分配利润进行了分红,不包括2006年及2007年的分红,因此,对王小明要求天才公司支付2005年之间的分红49.9万元给予支持,对2006年和2007年的分红请求不予支持。
2.王小明提出要求天才公司收购其股份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判决一出,天才公司两眼一懵,以公司最近资金周转高度紧张,若执行分红决议就会使公司陷入瘫痪,遂立即提起上诉,并提交了两份证据,一是2011年6月4日天才公司新的分红方案,用来证明之前的分红方案已经被取代;二是公司股东甲向全体董事发送邮件说明由于分红程序原因而导致的分红延误,不是公司不愿意分红。
愤怒的王小明对此表示,他从未看到过新的分红方案,也从未收到相关邮件。
公司其他股东乙丙丁们则对此仍保持沉默.....
二审法院经过查明表示:天才公司出示的两份新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不予采用。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天才王小明才终于能拿到血汗钱,去买欧巴宋仲基的手办了.....
股泉观察
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
➀王小明作为公司股东,有权要求实现分红。但天才公司只对2005年以前的未分配利润形成了董事会决议,2006年以后的利润分配仍需公司董事会决议,否则不能直接分配的。
➁王小明作为当时天才公司的总经理,虽未能依董事会决议将分红款支付给各股东,但仍有请求公司支付红利的权利。
➂天才公司近五年没有分红,但这种情况的造成是因为王小明本人没有执行分红决议,而非公司蓄意造成的。因此他不能请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参考案例:《天津博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纪国忠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2011)津高民四终字第141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股泉周刊》,一个集懂行和轻松于一身的商业法律媒体,讲析激烈的股权纠纷,有料、有趣、有水准。
《股泉周刊》由邓永泉律师团队编辑和维护。邓永泉律师是大成Dentons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欧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
如您希望咨询可能发生的股权纠纷,或者您有案例故事、文章素材投稿,请您通过电子邮件与我们联系,我们的邮箱为contact@guquanzhouk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