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让不让人好好离婚了
今天早上在地铁报上看到一篇关于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让不少高知女性被骗背负巨债的报道,据说一法官按二十四条判决过别人,结果自己也因二十四条背上巨债。
那二十四条到底是什么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首先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
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而且笔者曾办理过多起离婚案件,在离 婚诉讼过程中一方以自己名义借的款没有对方签字确认,对方又不承认的,法院一般不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笔者认为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不应单看二十四条的规定,还应要看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看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要由债权人及负债一方举证证明,如果有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了,配偶一方必须承担偿还责任。
二、要看非负债一方是否知道债务关系的存在。这要由债权人及负债一方举证证明,如果配偶一方根据不知道债务的存在就让其承担偿还义务,有失公允。
三、是否符合法发【1993】3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第17条第二款规定,即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以上是个人所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