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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最新声明为数字资产设置法律雷区

2018-11-23  本文已影响2人  区势传媒

2018年11月16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发表了一份公开声明,明确了其监管涉及数字资产发行和交易活动的意图。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关于数字资产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声明称,三种利用区块链或其他分布式账簿技术(DLT)的金融服务属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职权范围,除非获得豁免,否则需要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这一宽泛、权威的声明并不出人意料,因为迄今为止,美国证交会已声明,所有数字资产,无论它们是山寨币还是效用通证,最初的时候属于证券,因此在管辖范围之内。

至于哪些具体活动属于SEC的职权范围,SEC的声明规定,以下三类活动将受到SEC的审查:

数字资产证券的首次发售及销售,包括ICO发行的证券

数字资产的发行人(包括ICO的发起人)须遵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规定。因此,任何IPO或ICO都必须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第12(g)条在SEC注册,除非该注册被豁免为私募。

投资工具投资数字资产证券,以及那些为其他人提供投资建议的人

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和1940年《投资顾问法案》,持有数字资产的投资工具和为投资数字资产提供建议的投资顾问(包括投资工具经理),均须承担注册、监管和受托义务。

数字资产证券的二级市场交易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声明规定,数字资产的二级市场交易通常需要注册为全国证券交易所,或注册为经纪人或交易商,除非豁免。

关于交易所注册,任何提供将数字资产买卖双方聚集在一起的市场的实体必须确定其活动是否符合联邦证券法下的“交易所”的定义(特别是“交易法”第3b-16条,它提供了一个功能测试来确定一个实体满足“交易所”的定义在第三节(a)(1)交换的行为)。任何符合这一定义的实体都必须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为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所,或被豁免注册,例如按照ATS的规定作为替代交易系统运营。

关于经纪-交易商注册,任何为ICO发行数字资产和数字资产二级交易提供便利的实体都可以作为“经纪人”或“交易商”,必须在SEC注册,并成为自律监管组织(如FINRA)的成员。

立法的复杂性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声明是市场参与者在美国必须面对的多重、复杂监管层的又一个例子。在美国,数字资产目前不仅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作为证券进行监管,而且:

作为CFTC的商品;

作为美国国税局的资本资产;

由FinCEN根据其“反洗钱”规定;

由某些自我监管机构,如FINRA;

由国家金融服务监管机构根据各自的汇款机制和数字资产许可计划(如纽约州金融服务管理局的比特币许可证)进行监管。

由此产生的监管环境阻碍了美国数字资产业务的增长,与其他以增长为重点的司法管辖区形成了鲜明对比。例如,在另一个极端,百慕大政府通过实施一致的监管计划,寻求促进数字资产和更广泛金融科技生态系统的发展。2018年8月,百慕大政府通过了ICO和数字资产商业法,共同建立了全面、审慎的监管框架,旨在为金融科技的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为了促进这一新兴行业的发展,百慕大政府最近还通过了“限制性银行法”,创建了一种新颖、受限的银行牌照,鼓励银行向金融科技公司提供金融服务。

据报道,相比之下,英国准备采取一种温和、中间立场的方式来监管加密货币和数字资产。英国当局可能会把重点放在保护小型散户投资者上,同时不限制区块链和其他分布式账本技术的发展,这是建立加密货币和数字资产的基础。最近由女王陛下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行为监管局共同发布的一份2019年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承诺具体的提案,其中可能会指明其他加密货币和数字资产是否会受到监管,建立新的反洗钱规则,并限制或禁止向零售投资者出售基于加密货币的衍生品。

总之,美国证交会的声明和其他监管机构的最新声明,在进一步将数字资产合法化的同时,也在法律上设置雷区,必须在律师的协助下谨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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