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谈“以德治国”与“以法治国”
前两天看了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的一档电视节目,是有关“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的。对于这些未成年人犯罪,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决定对这些孩子附条件不起诉,并联合司法社工、观护基地,对这些犯了错的孩子们进行考察帮教,试图通过这种约束考验使他们从此走上正轨,避免刑罚给涉事未成年人带来心灵创伤和档案上的一辈子污点。这无疑闪耀着中国法律实践中的人性关怀。
对于这些涉嫌敲诈勒索、盗窃、吸毒的孩子们,有的一开始就拒绝到观护基地接受考察,有的在观护基地工作两个月后逃跑了,有的结束了考察,带着劳动收入回家了,有的用自己的劳动所得赔偿了所有受害人的损失……
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效果,可以放到历史长河中慢慢检验,这里暂且不过多讨论,笔者由此延伸,试图从德与法的视角来对社会治理做一些粗浅的探讨。
无论是“德”还是“法”,针对的对象都是社会中的人,是为了解决人与人共同生活在一定空间里有可能引起的冲突问题。要让每个个体之间相安无事,每个人都能感觉到安全和心灵的自由,必须遵从一定的行为规范,核心是每个个体的行为要做到“不能侵犯他人权益”。这是由人的社会性决定的,是一个社会能够和平稳定、相安无事、持续存在的基础,也是社会治理者首要考虑的问题。
人的行为是由精神控制的,这个精神在中国古人看来是“心”的作用。中国古人认为人心是危险的,用四个字“人心惟危”来高度概括。这是社会治理者面临的巨大挑战。
人心如此危险,部分人可能脑中时刻充满着复仇、伤害、嫉妒、侵占、掠夺等负面和危险的想法,这是社会正常运行的巨大隐患。一旦存在于人内心的这些负面想法,挣脱了人的理性约束,付之于行动了,人就突破了社会规范的底线,必然会侵犯他人权益,造成社会的失序和混乱。
因此中国古人的文化,核心是“心学”,只有把“心”研究透了,使人的精神充满正念了,一个社会才能变得更加美好。
在长时期实践中,中国传统文化坚持了两条线去做人心的规范工作,这就是“以德治国”和“以法治国”。
以德治国,是从源头上做工作,核心是“慎终追始”,意思是要想避免不好的结果,就要思虑长远,从一开始就要做好工作,从原因上、源头上做好规范,这样就可以避免不希望的结果发生。以德治国重在教化,“教”是对个体思想的教育,“化”是社会导向的作用,好的社会风尚和舆论导向,以及有德望人的身体力行,如模如范,可以复制和改变更多人的思想,使他们的思想变得纯正。人的思想纯正了,就会自觉遵从一定的社会规范,并坚信不疑、以此为荣,相应的违法犯罪的念头就会消失于无形之中。
以法治国,核心是以暴止暴,首先公布社会规范的底线,一旦踩踏这些底线,就面临着行政或刑事处罚,从而使得人们为了避免受到处罚,而约束自己不要踩踏社会规范的底线。“法”从其诞生,就是残暴的,强制的,起到“德化不足”的补充作用。
法在特定的场所,有时是起到主导作用的,因为法治最容易短时间取得效果。孙武“吴宫教战”这个故事,就集中体现了法的威力。
据《史记》记载,公元前512年,吴王阖闾仔细阅读了孙武晋献的兵法十三篇,又召见他进行了广泛的交谈,内心非常敬佩,但又心生疑窦。为了试探孙武的军事才能,就让孙武对宫中妇女进行演练。不出所料,演练开始后队伍一片混乱。孙武庄重宣布,“为将练兵,规定及交代的动作不明确,申诉的命令没有使你们熟记心上,是我的过错。现在我把规定的动作和号令交代清楚,大家务必遵纪操练。”于是又三令五申,重新击鼓发令。这里孙武三令五申的可以理解为军中之法。
在接下来的操练中,宫女们仍然我行我素,嘻笑自若。也就是说,当法不明确或者大家对法不知晓时,是领导人责任。但当大家都知道规矩了,但不遵守,就是人的主观过错了。接下来,孙武为严肃军纪,不顾吴王求情,坚决处斩了作为队长的两名吴王爱妃。结果再演练时,这些宫女一片肃然,所有动作完全符合要求。
一个和谐的社会,一定是以德治国为主,以法治国为辅。如果一个社会大多数人的思想不纯正,恶念得不到约束,纷纷突破理性,付之于行动了,就是心魔发作,这个人就变成了魔鬼。制服魔鬼的代价太大,而且还不一定有效果。明白了这一点,就知道为什么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对官员贪污惩治得那么重,前任官员的人皮还在那儿挂着,后任继续贪腐,一连挂着好几张人皮都制止不了。那些主张单纯依法治国的学者,一定是不了解人性,不记得老祖宗“人心惟危”的告诫。
对于“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孔子已经概括得非常精辟。在《论语·为政》中,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孔子是一个对世事人情能够透彻理解的千古圣人,绝非古板迂腐之人,否则其思想不会在2000多年来,一直被人宗仰。或者换句话说,如果你没有认识到孔子是千古圣人,一定是你本人的思想出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