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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增那些事儿

2016-11-17  本文已影响321人  公子白

一、定增概念的正本清源

在法律行业浸泡了将近十年,头脑里全是法律概念,分析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时,多年来的职业习惯,迫使自己总是先要将这些概念转换成法律概念后,运用自己熟知的范式进行问题分析和解决方案的出具。特别是后期从事投融资法律服务,和金融圈内的人士多有接触,对于没有我这个没有接触过金融的圈外人士来讲,第一次听到各种金融术语,各种一脸懵逼。随着在圈里游泳的时间增长,终于总结出一套方法,对于金融术语,先找到对应的法律概念,理清其中涉及的法律主体,提炼出法律操作步奏和程序。

第一次听说定增还是和朋友闲聊中得知的,当时还是一脸懵懂,虽然百度百科了下,对于其内部机理,依旧是不明就里。后来亲自参与企业定增法律文件的起草,才有机会弄明白定增的内部机理。

定增,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价格,向特定的对象增发新股,以获取股权对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我国《公司法》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责任形式,不同责任形式的定增,对应的法律概念是不同的。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讲,定增全称应为定向增资,其含义为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新增加的注册资本由特定对象认购,属于非公开的融资行为。

对于股份公司来讲,定增全称应为定向增发,其含义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的对象增发新股,以非公开的方式募集股份的行为。

从定增的机理来看,定增就是——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从法律层面来分析,定增并不是法律概念,仅为行业术语,在撰写有关法律文件时还是需要注意的。


二、定增涉及的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

地方区域股权交易中心的规定(以江苏股交中心为例):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规则(试行)》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非上市公司股份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定向增资业务规则(试行)》


三、定增流程解析

公司进行定增,对于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对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需要履行的报批手续不同,定向增资的流程也不同。没有挂牌交易的公司定增流程比较简单,这里不再单独说明。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和上市公司的定增流程近似,这里主要说明上市公司的定增流程。因此,对于公司定增,这里主要讲述区域股权交易中心的定增流程,和上市公司的定增流程。

(一)区域股权交易中心的定增流程——以江苏股交中心为例

1、前期准备工作完毕后,公司执行董事或董事会发起定增议案

前期尽调工作和沟通协调工作完成后,公司的执行董事或董事会要制作以下文件:

(1)《公司定向增资发行方案》;

(2)《定向增资发行认购公告》;

(3)《关于某某公司定向增资发行方案的议案》;

(4)《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增资协议〉的议案》;

(5)《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执行董事全权办理本次定向增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6)《公司章程修正案》;

(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8)董事会/执行董事《关于议案的决议》。

2、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执行董事或董事会发起的定增议案

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下文件,并作出股东(大)会决议:

(1)《公司定向增资发行方案》;

(2)《定向增资发行认购公告》;

(3)《关于某某公司定向增资发行方案的议案》;

(4)《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增资协议〉的议案》;

(5)《关于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执行董事全权办理本次定向增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6)《公司章程修正案》;

(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8)股东(大)会《关于议案的决议》。

3、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做出以上决议后,公司和认购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

4、公司向区域股交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公司委派人员向江苏股交中心提交:

(1)《公司定向增资发行方案》;

(2)《定向增资发行认购公告》;

(3)董事会/执行董事《关于议案的决议》。

5、投资人进行认购,公司进行工商登记变更

区域股交中心同意投资人进行认购后,投资人向认购协议指定账户缴纳认购款。公司根据注册资本的变化情况,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工商变更登记完毕后,向江苏股交中心进行备案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公司留存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向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定增发行情况报告书;

(2)股东(大)会决议;

(3)认购合同、认购缴款凭证或本次股票发行的验资报告;

(4)定向增资备案发行报告;

(5)律所关于本次定向增资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6)挂牌公司全体董事对于备案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性的承诺书;

(7)工商核准登记通知书;

(8)最新股东出资情况表(附新增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9)最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若变更)和税务登记证(若变更)

(10)最新章程或章程修订案

(11)股份(权)限售情况说明

(12)挂牌转让申请及公告(若申请新增部分的转让).

(二)上市公司的定增流程

对于上市公司定增,因上市公司涉及投资人的利益,对于上市公司的定增等活动监管较为严格,要履行报备、审核程序。

1、定向增资尽职调查;

2、初步沟通确定定增方案;

3、中介机构协助制作定增方案;

4、董事会决议;

(1)《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可行性报告》;

(3)《最近一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

(4)《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公告》;

(5)《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

(6)《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7)《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8)《公司章程修正案》;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0)董事会《关于议案的决议》。

5、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决议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6、非公开股票发行涉及资产审计、评估或者上市公司盈利预测、关联交易的,资产审计结果、评估结果和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关联交易至迟应随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

7、董事会召开15日后,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公告的议案》;

(2)《关于同意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

(3)《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4)《关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5)《关于同意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6)《关于同意上市公司资产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和关联交易报告的议案》;

(7)股东大会《关于议案的决议》。

8、接受投资人的《认购意向函》;

9、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申请文件;

报送文件目录:


“第一章发行人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

1-1发行人申请报告

1-2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

1-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1-4公告的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第二章保荐人和律师出具的文件

2-1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2-2保荐人尽职调查报告

2-3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2-4发行人律师工作报告

第三章财务信息相关文件

3-1发行人最近1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3-2最近3年一期的比较式财务报表(包括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

3-3本次收购资产相关的最近1年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3-4发行人董事会、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上市公司最近1年及一期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

3-5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第四章其他文件

4-1有关部门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4-2特定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书

4-3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关于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批准文件

4-4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4-5附条件生效的资产转让合同

4-6发行人全体董事对相关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编制说明:

前述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核需要,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材料。某些材料对发行人不适用的,可不必提供,但应作出书面说明。保荐机构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及电子文件3份。”


10、证监会的反馈修改及补充,证监会审核,审核通过后批复;

11、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决定后作出的公告;

12、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批文后,在发行期起始的前1日,保荐人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提供认购邀请书;

13、认购邀请书发出后,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应当在认购邀请书约定的时间内收集特定投资者签署的申购报价表;

14、发行结果确定后,上市公司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正式认购合同,发行对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款,进行验资;

15、验资完成后的次一交易日,上市公司和保荐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的备案材料;

(1)《上市公司发行情况报告书》;

(2)《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3)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4)具有证券、期货从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5)《承销总结报告》。

16、办理股份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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