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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从“舒服程度理论”看“传统认识”有什么“认识误区”

2018-09-15  本文已影响0人  王程远

1.

“感官感觉”和“舒服程度”是两种不同的性质,“感官感觉”不是“舒服程度”。“感官感觉”和“舒服程度”的关系是“因果关系”。

然而,在传统理解里,“感官感觉”和“舒服程度”的界线模糊。

举例:

(1) 如果皮肤被突如其来的猛掐,人们通常会说“很痛”“很疼”“痛死了”“疼死了”。似乎“被猛掐的感觉(疼痛)”等于“痛苦或难受(舒服程度降低)”。这样的认识是错误的,或者说正确程度是不够高的。“疼痛”很可能会造成“舒服程度下降”,但不等于“一定会造成舒服程度下降”。如果“舒服程度下降”相当于传统意思中的“变得痛苦”或“变得难受”,那么,“疼痛”是否造成“痛苦”或“难受”,取决于“疼痛”是否造成“舒服程度下降”。

(2) 人在肚子饿的时候进食,人们通常会说,“好吃”“舒服”。似乎“肚子饿时进食的感官感觉”等于“舒服程度提升”。事实上,“肚子饿时进食的感官感觉”与“舒服程度提升”是因果关系。即:因为“肚子饿时进食的感官感觉”,所以“舒服程度提升”。“肚子饿时进食的感官感觉”本身不是“舒服程度提升”。

2.

“痛苦的记忆”和“舒服程度”是两种不同的性质,“痛苦的记忆”本身不是“舒服程度”。“痛苦的记忆”和“舒服程度”的关系是“因果关系”。

举例:人“回忆起痛苦的具体经历”,相比于“回忆起快乐的具体经历”(注意:是具体经历,是不含“是”或“否”的判断因素的),“回忆起痛苦的具体经历”的“舒服程度更低”。

“回忆起痛苦的具体经历”和“回忆起快乐的具体经历”,两者和“舒服程度转变”是“因果关系”。即:因为“回忆起痛苦的具体经历”,所以“舒服程度降低”。“回忆起痛苦的具体经历”本身不是“舒服程度”;因为“回忆起快乐的具体经历”,所以“舒服程度提升”。“回忆起快乐的具体经历”本身不是“舒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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