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己做的视频,你凭什么告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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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波
近日,迪士尼等5家影视公司将短视频红人 “谷阿莫”告上法庭。
认为其在视频剪辑中未经授权擅自使用电影片段 违反了《著作权法》 。
“谷阿莫”在网络发布《X分钟看完XX电影》 而爆红
他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无处不在的吐槽也闻名遐迩。
(来源:B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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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论
那么“谷阿莫“把电影剪辑后公开放在网上的行为 是否存在侵权问题?
(由于台湾省当地法律与大陆不尽相同,下文皆从大陆法律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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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歧
Ⅰ:不侵权
《著作权法》中有一个制度叫“合理使用制度”
在《著作权法》第22条中明确列举了
12种合理使用情形
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同时也不需要支付报 酬,可以免费使用,满足任何一种就不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事实上还有很多种情况,但你一般用不到。
比如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好了,不皮了。
上文标红的法条,在实践中经常作为被告维权的抗辩理由
例如多年前因恶搞陈凯歌电影《无极》而在网上风靡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
堪称”谷阿莫“等电影剪辑解类短视频的“鼻祖”。
但业内人士认为,这部作品是在用讽刺方式解读、评论电影,是一种借鉴手法,因此属于合理使用范围,并不构成侵权。
(图源:http://www.freep.cn/zhuangxiu_6/News_4192452.html)
Ⅱ: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那,“正常使用”和“合法利益”代表什么呢?
应当是电影原本的商业利益
(观点借鉴知乎:刘雪菲)
通俗来说就是票房与周边
分析到这里,片方的答案就呼之欲出了——
你用我片段可以,但你让我少赚太多钱的话,你就完蛋了,等着被我告吧。
问题又来了
谷阿莫的视频是否损害了片方的商业利益呢?
这得用到数学中的分类讨论思想。
①:一方面
如果是正在上映的影片,未观影的群众
通过他直白的5分钟介绍
便可获取制片人辛苦耕耘出的2小时主要剧情
而剧情对于电影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犹如悬疑片,人们知道了谁是凶手,谁死了
能够和同学发表一两句
很多时候就够了
去电影院看电影的人,必然会少
另一方面
正版电影资源往往在影片下映后才会发放
如果在影片上映时就做它的解说
等于自爆——哥哥,你用的可是盗版资源!罪加一等呀!
②如果是已下映的影片
那么基本不会造成损害
甚至会因为提高知名度,给片方带来衍生收益
人在家中坐,钱从天上来
这种情况下,片方感谢你还来不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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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剪辑解说
何去何从?
“
Ⅰ:尽量别解说正在上映的电影
Ⅱ:如果已经做了
那你就祈祷别被片方盯上吧(捂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