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小法

“我自己做的视频,你凭什么告我?”

2019-08-09  本文已影响0人  正义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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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波

  近日,迪士尼等5家影视公司将短视频红人          “谷阿莫”告上法庭。

  认为其在视频剪辑中未经授权擅自使用电影片段      违反了《著作权法》  。

  “谷阿莫”在网络发布《X分钟看完XX电影》          而爆红

  他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无处不在的吐槽也闻名遐迩。

(来源:B站)

2

争论

那么“谷阿莫“把电影剪辑后公开放在网上的行为      是否存在侵权问题?

(由于台湾省当地法律与大陆不尽相同,下文皆从大陆法律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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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歧

Ⅰ:不侵权

《著作权法》中有一个制度叫“合理使用制度”

  在《著作权法》第22条中明确列举了

12种合理使用情形

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同时也不需要支付报  酬,可以免费使用,满足任何一种就不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事实上还有很多种情况,但你一般用不到。

    比如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好了,不皮了。

上文标红的法条,在实践中经常作为被告维权的抗辩理由

  例如多年前因恶搞陈凯歌电影《无极》而在网上风靡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

  堪称”谷阿莫“等电影剪辑解类短视频的“鼻祖”。

但业内人士认为,这部作品是在用讽刺方式解读、评论电影,是一种借鉴手法,因此属于合理使用范围,并不构成侵权

(图源:http://www.freep.cn/zhuangxiu_6/News_4192452.html)

Ⅱ: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那,“正常使用”“合法利益”代表什么呢?

应当是电影原本的商业利益

(观点借鉴知乎:刘雪菲)

通俗来说就是票房与周边

  分析到这里,片方的答案就呼之欲出了——

你用我片段可以,但你让我少赚太多钱的话,你就完蛋了,等着被我告吧。

问题又来了

谷阿莫的视频是否损害了片方的商业利益呢?

这得用到数学中的分类讨论思想。

①:一方面

如果是正在上映的影片,未观影的群众

通过他直白的5分钟介绍

便可获取制片人辛苦耕耘出的2小时主要剧情

剧情对于电影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犹如悬疑片,人们知道了谁是凶手,谁死了

  能够和同学发表一两句

  很多时候就够了

去电影院看电影的人,必然会少

另一方面

  正版电影资源往往在影片下映后才会发放

  如果在影片上映时就做它的解说

等于自爆——哥哥,你用的可是盗版资源!罪加一等呀!

②如果是已下映的影片

  那么基本不会造成损害

甚至会因为提高知名度,给片方带来衍生收益

人在家中坐,钱从天上来

这种情况下,片方感谢你还来不及呢!

4

电影剪辑解说

  何去何从?

  Ⅰ:尽量别解说正在上映的电影

Ⅱ:如果已经做了

那你就祈祷别被片方盯上吧(捂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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