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好人还是假好人?“时间差”说了算
世上没有任何事物——事实上,甚至在这个世界以外没有任何事物——能无条件地被认为是善的事物,除了善的意志。[1]
——Immanuel Kant《道德形而上学基础》
康德认为,我们需要认识到真正的道德选择与自由意志存在的可能性。根据定义,道德行为可以不是自然欲望或本能的产物,而是在单一理性决定“什么是对的”的前提下对自然欲望的一种反制。最初为人类尊严创造了哲学基石,康德的断言人类拥有尊严,因为他们本身有自由意志,而并不仅仅是主观臆想的自由意志——而是事实上能够超越自然决定论与常规因果律的能力。
由自由意志的存在性康德得出了著名结论:人应该总被当做成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2]与信教教义无可挽回的有罪论类似——认为道德行为需要超过或压制自然欲望[3],康德的伦理学观点提出:所谓善,就是用意志克服自然。
书中康德进而提出了另一概念“理性恶魔(rational devils)”,意为恶魔会出于私利而做出道德选择或利他行为。此处的恶魔可以借代进化博弈论告诉我们,任何社会都是由戮力合作者与机会主义者共同组成更确切地说,是由善恶共存一体的人所组成的。善和恶的比例取决于善恶行为各自的后果——即对合作者与机会主义者分别给予何种程度的回报。然后根据回报的状况,博弈论可构建预测社会系统善恶比例的模型,以及未来的进化稳定策略(evolutionary stable strategies)。[4]而纯粹的善者会为了遵守规则而遵守规则,尤其是当道德行为会伤及自己利益时仍坚持之。
尼采预言过,人类终将面临超越道德意志的宿命。[5]其实不仅是康德的善的意志论题与柏拉图裘格斯戒指论题[6],几乎每一位哲学家都努力思考过这样的问题,即我们的道德法则究竟只是为了实现其他目的的工具性手段还是自身就构成目的。
先以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作为切入点讨论纯粹道德的存在性:利他主义(altruism)。关于利他主义的争议存在已久,以进化论学者V. C. Wynne Edwards为代表的假定认为存在种群级别的利他主义,但现代的亲戚选择理论又做出了相反的判断,认为强势族群选择压力并不存在。后者的观点认为,利他主义主要起源于个体想要将其基因传递到下一代的现实需要。[7]一般来说,利他行为大多是属于互惠范畴,也就是说更像是都道义往来恶,而纯粹单向的利他行为在自然界并不多见。
经济学家为解释市场行为而发展出的博弈论尤其是演化博弈论(evolutionary game theory)对某些特定利他主义行为的特尔证施以数学建模,事实证明这套方法论对于生物学极其有效[8],并可以由其拓展运用于分析由互相竞争的个体组成的群体。博弈论中的囚徒困境关于互惠利他问题,对于合作提出了如下论题:理性但却自私的施事者和已达成使群体利益最大化的合作规范以及何种情况下会为了获得更多特定的个人回报而背弃合作解(cooperative solution)。生物学理论中有关利他主义的表述大量借鉴了经济学和博弈论的模型,以证明自私的基因所支配的个体之间如何达成互惠,其中特别还用到了Robert Axelrod用以化解囚徒困境的重复策略。[9]
那么是否可以定论人类本性是如生物学与经济学彼此滋养说发展出的结论那般,人类本性更偏向于是经济人(Homo Economicus)[10],即孤立自私的个体呢?其实不然。进化生物学的实质性结论更有力地支持了社会人而非经济人假设。如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开篇声称的那样:人本质上是政治性的动物,介于野兽和上帝之间。[11]然而这种社会性并非指纯粹的利他主义,即人类依然还是从保护自身个体的而利益出发,开展合作和创造社会资本。
从而可以得出结论,尽管对于产生任何利他倾向的原因解释最终都看归于个体自身利益,但某些情形的利他主义和社会合作能给个体带来足够好处。实际上,通过精密的社会合作形式创造社会资本的能力恰是人类所拥有的主要优势。[12]因此,于一个假定稳定的社会系统中,可以假定大多数个体都是康德所言的理性恶魔。若将利他行为推广到一般道德行为的层面上,就可以总结出:几乎所有可被视作符合道德的行为都具有某种双向交换的性质,并且最终会给参与者带俩相互的效用。
所以回到前文有关道德的论题。哲学家们争论了几个世纪的有关为了自身目的而被践行的道德存在与否的问题,在我看来其实意义并没有这个论题被强调程度的那般重要。之前遇到过很多争议话题与道德困境,归根结底都是一个“Where to draw the line?”的问题。即如何划分一个政治正确的界限以做出问题的最优解。
然而政治正确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这是一句废话,不过很多人却没有很好地理解好这句废话。
也就是说,对于这个具体的问题,我认为,并无必要在道德行为与利益行为之间划出泾渭分明的界限。之前学GRE AW看到过题库里一道文题大概是这样的:现代公司经营过程中较之以前更有必要回馈社会而非仅诉诸自身利益。当然我是站在正方的,然而也许对于“某盈利性公司出于自身私利所作所为能包含道德方面的内容”这个命题,大多数人持否定态度。此列情形的直接原因便是社会普遍把利他或到的动机同理性自利动机做出了理性的区分。经济学家更是如此——如指望经济学彻底摆脱对道德动机的依赖。[13]
然而事实上践行道德与获取利益并不冲突。举个最显而易见的例子,当代科技社会不断需要社会资本,尽管需求和供应源的类型发货时能了改变,但并没有证据表明对于非正式的伦理规范的需求会消失,或者人类会停止为自身设立到的标准并不在致力于践行道德标准。
结合看似互不相容的康德善的意志论与变幻莫测的经济体系,二者其实对于社会资本累积有相辅相成的作用。人之为人并不缺乏自由意志,也并没有放弃道德选择,不过人的道德选择是建立在一定条件上的,是在特定的技术和经济体系内进行性的,即体系在特定的时期造成特定的结果。康德式的见解强调意图甚于结果,理论上可以用这一评判标准将道德行为划分为三六九等,然而实际中并不易“draw the line”——划出道德行为和自利行为的界限,且也不合理(如Robert Axelrod提出的重复博弈论感情的产生解决一次性囚徒困境中可信承诺问题)。
概括而言,互利道德行为与互利利己行为的区别在于:利益交换的发货时能是否存在时间差。市场交换发生于道德共同体(moral communities)内的利他行为有所不同但也有所联系。市场交换促进了互惠的习惯,使互惠行为从经济生活领域发展到道德领域,道德交换则促进了参与者的自身利益[14](进一步证明了前文所述的二分法难以成立)。这种时间差于个人而言,促使了交往密度的提升从而在个体之间建立了利益以外的联系,社会层面而言保证了市场体系的交换稠密度从而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社会资本的累积。
综上所述,进化论可以解释人类之中的利他主义的出现,并能够说明道德行为大多是由存在时间差的双向利益交换活动构成,且这种互利道德行为从长远看来能增进参与者之间的适配度。
许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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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mmanuel Kant, Foundations of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trans. Lewis White Beck (Indianapolis: Bobbs-Merrill, 1959), p. 9.
[2]. Immanuel Kant, Foundations of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trans. Lewis White Beck (Indianapolis: Bobbs-Merrill, 1959), p. 102.
[3]. MacIntyre (1959), pp. 467-468.
[4]. Francis Fukuyama. The Great Disruption: Human Nature and the Reconstitution of Social Order[M]. pp. 178.
[5]. Friedrich Nietzsche. Thus Spake Zarathustra[M].
[6]. Plato, Republic 539d.
[7]. David Sloan Wilson and Elliott Sober, Unto Others: The Evolution and Psychology of Unselfish Behavior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8]. Gary S. Becker, Altruism, Egoism, and Genetic Fitness: Economics and Sociobiology, 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 14 (1976): 817-826.
[9]. Matt Ridley, The Origins of Virtue: Human Instincts and the Evolution of Cooperation (New York: Viking, 1997), p. 61.
[10]. Jack Hirshleifer, Economics from a Biological Viewpoint,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20 (1977): 1-52.
[11]. Aristotle, Politics Book I 1253a.
[12]. Francis Fukuyama. The Great Disruption: Human Nature and the Reconstitution of Social Order[M]. p. 164.
[13]. Oliver E. Williamson, Calculativeness, Trust, and Economics Organization,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sc 36 (1993): 453-502.
[14]. Francis Fukuyama. The Great Disruption: Human Nature and the Reconstitution of Social Order[M]. pp. 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