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投保时未告知甲状腺结节,确诊甲状腺癌,保险能否拒赔?

2025-12-18  本文已影响0人  保险理赔律师赵玉杰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15日,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重疾险,保险金额为30万,甲在健康问询事项中是否患有肿瘤(包括结节)处选择了“否”。

2019年7月2日,甲住院治疗,主诉体检发现甲状腺占位4天,初步诊断为左甲占位,于2019年7月5日行左甲癌联合根治术+左喉返神经探查+带蒂复合组织瓣成形术,出院诊断为左甲乳头状癌。

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其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甲状腺结节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并拒赔。

审理中查明,甲于2018年5月24日的医院门诊病历显示:主诉:甲状腺结节复查,现病史:患者3个月前体检检查甲状腺彩超提示甲状腺结节,今来我院复查,初步诊断:甲状腺结节,治疗意见:定期复查甲功及甲状腺彩超。

【争议焦点】

投保时未告知甲状腺结节,确诊甲状腺癌,保险能否拒赔?

【裁判结果】

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30万。

【裁判要旨】

保险公司辩称甲在投保前已确诊患有甲状腺结节,投保时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此其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拒赔,本院认为甲2018年5月的门诊病历虽载明其甲状腺结节,但甲状腺结节并不必然导致甲状腺癌的发生,甲状腺癌仅是甲状腺结节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或然性结果,并不具有必然性。

【本律师解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投保时未告知甲状腺结节,确诊甲状腺癌,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本案中保险公司主张甲在2018年5月体检时确诊患有的是左甲状腺结节,其在2019年7月确诊的是左甲状腺乳头状癌,病变位置相同,因此可以认定甲左甲状腺乳头状癌与左甲状腺结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但法院认为甲状腺结节并不必然导致甲状腺癌,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未举证证明甲未如实告知的事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更未举证证明甲未如实告知在主观上是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保险公司不能解除保险合同并拒赔。

保险理赔纠纷中因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而遭遇拒赔的案件是一大类,关于能不能理赔,不能一概而论,也不能简单地给出一个能或不能的回答,需要根据个案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也需要结合诉讼地法院的司法实务去分析,关键点在于以下几点:

1)保险人是否进行了具体没有歧义的询问;

2)未如实告知的主观状态是故意或重大过失吗?

3)未如实告知的事项与保险事故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4)是否涉及两年不可抗辩期?

5)保险人拒赔时是否行使了合同解除权?

保险纠纷属于专业性较强的纠纷,如果您也遇到类似的保险纠纷,为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利,建议您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寻求专业上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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