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管学习笔记

使用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纳税义务人的确定

2019-11-12  本文已影响0人  我是谁_250c

政策依据:

1、《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2、《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第15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9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思考: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土地使用税,转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后土地使用税怎么缴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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