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金瓶梅》第44章 第二十二回下 春梅姐正色闲邪 整肃职
西门庆请了二姨太李娇儿的兄弟李铭来家,继续指导家里小民乐队的演奏技巧,在只剩下庞春梅和李铭一对一指导的时候,“李铭也有酒了。春梅袖口子宽,把手兜住了。李铭把他手拿起,略按重了些。被春梅怪叫起来,骂道:‘好贼忘八!你怎的捻我的手,调戏我?贼少死的忘八,你还不知道我是谁哩!‘”,“春梅姐正色闲邪”,一顿臭骂把李铭给骂跑了,也就是现今社会的职场中经常提到的性骚扰。
“性骚扰”事件时有发生,有发生在公交车、地铁、电梯等公共场所,作案人不明身份;有发生在自己身边,作案人是同事、上司或老师等熟人。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法律上对于“性骚扰”的明确规定来自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992年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其规定还较为笼统,可操作性差,威慑力不够。
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其中使用“他人”表述,充分体现了性别平等。在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刑法上规定比“性骚扰”更严重的猥亵行为的罪名是“猥亵妇女罪”,带有性别色彩。可随着现实生活中曝光男性遭遇猥亵案件的增多,单单定义受害对象为女性不合时宜,于是《刑法修正案(九)》将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他人,“他人”既包括妇女,也包括男性。民法典中也将“性骚扰”的对象由女性扩大到“他人”,彰显了男女平等的思想,也彰显了妇女解放的成果。
《民法典》明确了性骚扰的构成要件,一是主观上违背他人意愿,二是将言语、文字、图像、肢体等行为明确为性骚扰的实施方式,更加充分发挥法律对行为的指引作用。
《民法典》明确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有防止性骚扰义务,包含了三个层次的含义:
一、上述单位应该采取措施预防性骚扰的发生,例如在办公场所的设置上,采用透明隔断设备,空间开放,避免给性骚扰提供空间等;
二、应该妥善处置有关性骚扰问题的投诉,不能以影响团结、妨碍工作等为由放任不管甚至故意掩盖;
三、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到防止性骚扰,是有关单位乃至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刑法》对性骚扰没有打击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有相应的条文,
第四十二条第五项:“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