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理的拒赔,并不在乎品牌大小,而关乎保险公司心情

2019-10-17  本文已影响0人  律师甄同学

最近帮几个陌生伙伴(当然也可以称为网友^_^)

投诉了几家保险公司(当然大都是电视机场火车站常见的那几家)

这几位伙伴被套路的方式几乎都是,

“保险要买大品牌,不然理赔都难。而我家就是传说中的大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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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什么鬼逻辑……

聊那么多,无非是利用信息不对称以及消费者恐惧拒赔的心理兜售自己的东西而已。

理赔时真的是大品牌才放心吗?

每当这时都想给双方分享下“大品牌”拒赔的案例

比如

故事大概是这样的,

杨某经业务员推荐于2017年和2018年分别投保了三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的重疾险,共六份保单,且按期缴费,未发生中断

2019年初杨某因身体不适就医,被诊断为脑梗死,随后向保险公司申请6份保单的理赔。

保险公司要求杨某到市中心医院再次进行复查,而诊断结果仍为脑梗死,且疾病状态符合条款特定疾病的理赔条件。

理应赔付杨某6份保单对应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并豁免其后续应缴保费且合同继续有效。

但保险公司仅对杨某2017年的3份保单进行了赔付,而对杨某2018年投保的3份保单做了拒赔处理。

拒赔的理由却是未如实告知每年固定收入

随后杨某将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告上了法庭,

经庭审查明,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第40页第四部分的第一部分基本告知事项共10项,其中第1项至第8项、第10项均设置了是否选项。第9项表格填写样式为“每年固定收入为:被保险人__元,投保人__元”后面并未设置填写是否选项。(原告填写的年固定收入为300000元)

法院认为应视为该合同签订时,被告已就投保单内容进行了审核,应视为其明知且确认了原告每年固定收入的填写金额,并且收取了原告相应的保费。被告在理赔了前三份保单后,仅依据原告在后三份保单中每年固定收入填写数额较大为由认为原告杨某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形之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六条、《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给付原告保险金156000元和检查费796元,共计156796元,并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三份人身保险合同,且依约豁免原告以上保单的保险费。

杨某投保的总额度其实并不算高,且如约按时缴纳保费,仅因为年收入填写可能不符合现实情况,于情不该收到拒赔通知。

于理《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最终杨某胜诉,获得了其应有的权益。

现实中很多案例可以提醒大家,每家保险公司都存在拒赔的案件,而其中无理的拒赔并不在于保险公司品牌大小,而关乎保险公司的心情。

无理的拒赔毕竟只是少数

2018年36家保险公司的理赔情况统计数据

理赔赔付率97%以上,各家的理赔数据也说明,绝大多数情况下无论哪家保险公司都会依据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履行职责,按约定赔付。

保险公司当然不会因为自己的品牌是否耳熟能详,而选择是否多赔付一些或少赔付一点,赔付额度自然是按合同所载明的来履行。

发生风险时,任何保险公司的Logo都不会成为你的避难所,只有保单上载明的保障才能给到真正的雪中送炭。所以,与其纠结选择哪个保险公司,不如理性的思考怎样的规划能满足自身的保障需求。


假若真的遇到不合理拒赔时,

能帮到消费者的也一定不会是保险公司的logo,只可能是专业的保险经纪人或相关领域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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