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04听书笔记:哪些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
先看一个典型案例。
老李和小王是夫妻。老李是演员,常年在外拍戏,小王是全职太太,负责照看老人和孩子。二人聚少离多,感情逐渐变淡,也有了离婚的打算。老李有一个舅舅在国外独居,因为年纪大了,就想把自己在国内的一套房产赠与老李,老李告知了自己可能要离婚,两人一合计,就签了一个赠与协议,协议写明这套房只归老李所有。
后来老李与小王诉讼离婚,小王提出,除了已经分割的财产,老李在婚姻期间还得到过他舅舅送的一套房,这部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进行分割。
案例的情况大致就是这样,你认为,小王的诉讼请求法院会支持吗?
可能有同学会想,当然会。因为不管是在婚后取得收入、还是获得赠与,都算是婚后所得财产,那就都应该由夫妻共有,离婚时要共同分割。
但可能有同学也发现了,案例中的赠与协议已经写明了“赠与的房屋只归老李所有”,这样签赠与协议,会不会让这套房不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呢?要理解这个问题,我们得先知道到底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不是单指某种财产由夫妻共有,而是指一种夫妻财产制度。具体来说,它是结婚后由夫妻一方或双方取得的一种共同共有关系,也就是夫妻双方依法对婚后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这么表述可能还是比较抽象,我们用 3 个关键词来理解:
第一,是“夫妻”。夫妻共有财产的权利主体是夫妻二人,以此与家庭共有财产相区别,也就是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没有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加入。张三和李四结婚后开了一个火锅店,这个店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生意很红火、忙不过来,两人的父母也来入股、帮忙打理,夫妻店就会变成家庭共有财产。
第二,是“共有”。夫妻共有财产的性质为共同共有,也就是不管家里谁赚得多、赚得少,夫妻双方对所得的共同财产不分份额,都享有平等的处理权。这部分内容,还涉及到很多夫妻对共有财产的权利、义务,我们下一讲还会具体展开。
最后一个关键词,是“婚后所得”。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婚后所得。案例中老李在外赚钱,小王当全职太太,虽然收入来源都在男方一人,但因为都是婚后所得,所以都是两人的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那么问题来了,是不是凡属于婚后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不是的,根据《民法典》第 1062 条的规定,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婚后所得,其实只有 5 类,咱们挨个来说。
首先,夫妻双方的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肯定算。这三类都是劳动所得,不论是脑力劳动,还是体力劳动,所得财产都算。
除了这三类劳动所得,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夫妻一方或双方通过生产、经营、投资等行为创造的收入。例如前面举例说的夫妻火锅店,这算是生产、经营收入。再如,假设结婚后,老李悄悄拿自己拍戏的片酬去炒股,赚了很多钱,这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一方的投资收入。
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是股权,它和我们说的股票不一样。这里说的股权是不上市流通的股权。
即使婚后夫妻里有一方成了公司的股东,获得股权,也不能认为这就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因为股权只能登记在一人名下,不仅代表了出资份额,还包括对公司的重大事项的投票权,所以只能由夫妻一方享有。除非夫妻二人都作为独立的股东入股。
不过,股权带来的分红、股权卖出后的价款,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是知识产权的收益。如果夫妻共同取得了知识产权,像共同写作书籍取得了著作权,共同完成发明取得了专利等等,这些知识产权本身,以及权利带来的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如果只是一方取得了知识产权,那权利本身还是个人所有,只有权利带来的经济利益才是夫妻共同财产。比如我写了本书,我对它享有著作权,但写书因此获得的报酬则是我和太太的共同财产。
但要注意,如果这个经济利益是在婚姻关系中的预期利益,也就是可能会取得、但实际未取得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例如在婚姻存续期间,妻子写了本小说,但没有出版,离婚后小说出版了、获得了稿费,因为这是在婚姻解除后获得的财产,所以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丈夫不能主张再分割这部分收益。
第四,是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假设案例中老李没有获得舅舅的赠与,而是通过法定继承,获得了父亲留下的遗产,继承后,这笔遗产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这里要注意一个例外规定,也就是《民法典》第 1063 条。说的是,如果一笔遗产或者赠与明确指定了只能归夫或妻一方,那它就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只能是夫或妻婚后拥有的个人财产。咱们开头的案例就是这种情况,舅舅在赠与协议中写明了房子只归老李,小王离婚时就不能主张分割。
最后,是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这是一条兜底条款,包含的内容很多。例如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一方或者双方获得的资助、捐助等等,这都是夫妻共有财产。
案例回顾
知道了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现在你应该能理解开头说的结论了。
小王是全职太太,家庭的婚后所得主要来自于老李,但根据《民法典》第 1062 条的规定,老李的这些劳动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王对它们也享有所有权。
至于舅舅给老李赠与的这套房子,虽然也是婚后所得,但因为赠与合同中写明了“房子只归老李所有”,所以,这套房就是老李婚后的个人财产,小王自然也不能在离婚时主张共同分割。
可能有同学会想,老李跟其舅舅这样签赠与协议,是不是在规避法律,损害女方的合法权益呢?当然不是。因为老李的舅舅究竟要把财产给谁,这是他的自由,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恰恰是这样规定,才能保护财产赠与人对自己财产的合法支配权。
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变化
到这里,本讲案例的结论你就清楚了。最后,我还想带你跳出案例本身,给你讲讲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变化。
现在很多人都知道夫妻财产共有,这算是当代人的常识了。但实际上,在 1950 年我国刚制定《婚姻法》的时候,压根就没有规定夫妻财产制,规定的是家庭财产制。把夫妻财产和家庭财产混到一起,权利边界非常不清晰,这对保护个人、夫妻的财产权都很不利。
直到 1980 年第一次修订《婚姻法》,我国才规定了夫妻财产共同制,而且不仅规定夫妻财产共有,还规定了夫妻有权在结婚后选择财产分别所有。你看,这其实是一个立法进步,是对个人财产、个人意志的一种尊重。
不过,当时还是太过于强调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共同”性质,所以当时的司法和立法还是出现了一些侵害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情形。
例如,最高法院曾经出台过一个司法解释,规定只要双方结婚超过 8 年,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是大型财产,比如房子,就要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一般财产,则为 4 年。
这样的做法,就混淆了个人财产和夫妻财产的界限。因为一个人的婚前财产,如果在婚后另一方完全没有对财产的增值和保值作出任何贡献,为什么经过一定时间的夫妻共同生活,就要转化为共同财产呢?这完全没有道理。
因此,在 2001 年修改《婚姻法》时,就改变了这样的规定。《民法典》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完善,才有了我们现行的夫妻财产制。
现在,《民法典》里不仅有夫妻财产共同制,还详细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也就是到底选择共有、还是分别所有,是哪部分共有、哪部分别所有,夫妻之间都可以自主决定。
总结
好,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先说到这里。为你总结一下本讲的内容:
第一,夫妻共同财产不单指某种财产,而是指一种夫妻财产制度,以及在该种财产制度下财产所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为共同共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都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三,适用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是夫妻没有对其财产约定其他财产制形式,另有约定的可以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
《民法典》相关条文: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