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4日读书笔记

2024-03-24  本文已影响0人  龙套哥萨克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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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察举制度变迁史稿》

当察举的重心向考试转移之后,它与学校的关系就日益密切起来。例如东晋元帝时下令察举恢复策试,秀孝多不敢行,孔坦遂议曰:“又秀才虽以事策,亦泛问经义,苟所未学,实难暗通”,请“崇修学校,普延五年,以展讲习”

策试的才学,要经由学校的培训;特别是在策试日趋严格、规范之时,尤其如此。

魏齐时期,值得注意的是郡学与察举的结合日趋紧密,甚至成了秀孝的主要来源。郡学之立始于北魏献文帝天安初年,亦称太学,有生百人至四十人不等,依郡之大小而定。

北齐之郡学也有许多弊端,这是另外的问题。我们在此所注意的是,从郡学之博士、助教与诸生之中直接“推择”孝廉的制度,却把察举与学校直接地联系起来了。尽管此时之孝廉并非全都出于郡学,但可以相信,郡学与察举的结合由此而更为紧密了。上一节中我已指出,这种“推择充举”,已使报名参试在形式上更为开放、自由了;同时,这一制度还标志着察举与学校的进一步结合。

既然无论私学或官学的生徒,最终都是要以经术策试入仕,那么把学校入仕与孝廉试经硬性地分为两途,就实属多此一举。二者的接近与结合,就是大势所趋。汉代孝廉察举兼顾德行、功次、吏能等等,与太学诸生射策,性质有相当大的区别。而至北齐,孝廉之举大致就是一种经术考试,那么孝廉举自郡学,就是很自然的了。

北齐之“明法”当与隋同;而北周称“法生”不称“律生”,当因北齐“明法”之称而来。又律学又可称“法学”,如《南齐书·孔稚珪传》:“寻古之名流,多有法学。”故律生又可称“法生”。由此又见北周算生、法生当各为一事,不宜以“算法生”为一词也。

北朝学校制度的发展,也为科举制的诞生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这表现在察举与学校进一步的结合之上以及六学体制的具备之上。这与南朝学校制的那些变化一道,构成了科举制出现的前提。

1949年之后,一般都认为科举制就是分科举人,始于隋之进士科。在《历史研究》 1983年第 3期上,何忠礼以其《科举制起源辨析——兼论进士科首创于唐》一文检讨了这一问题。他提出,科举制应具有三个特点:第一,“士子应举,原则上允许‘投牒自进’,不必非得由公卿大臣或州郡长官特别推荐。这一点,应是科举制最主要的特点,也是与荐举制最根本的区别”;第二,“一切以程文为去留”,即以考试为确定任官资格的中心环节;第三,以进士科为主要取士科目。由于隋代考试方法尚不完善,特别是“投牒自进”之法并未产生,因此,科举制应始于唐。同时他还提出了一个引人注目的观点,就是隋无进士科,所有称述隋进士的材料,均不可信。

“科法取士与以往的选官制度的本质区别在于,普通读书人可以自愿报名参加官府的考试,即所谓‘怀牒自列于州县’”。

我以为邓嗣禹对科举特点的概括是非常准确的,王朝设科而士人自由投考,这就是科举与察举的根本区别。

因此,“一切以程文为去留”,已经不能构成科举与察举的最后分界之点了。而“投牒自进”,正体现了投考之“投”与招考之“招”。北齐自求秀才(自求还不等于制度化的自举),正说明了“投牒自进”是必然趋势。何忠礼说“投牒自进”是科举制“最重要的特点”,其表述或可斟酌;但只强调“一切以程文为去留”,而认为“投牒自进”“无关宏旨”,却未免是忽略了科举制成立问题的关键所在。

至明清时代,“科目必由学校”,学子皆先经县试、府试入学为童生,再经院试、乡试等,才能参加中央会试,可是并没有人怀疑明清科举是否就不能算是招考与投考制度。因为入学之童生试,是自由报名的;地方官解送贡士,已不再表现为一种举荐权力了。所以“生徒”的存在,甚至“乡贡”的消失,都不影响“投牒自进”的意义,或更为准确地说,不影响投考与招考制度的本质。

察举的中心环节,已经由举荐转移到考试上来;察举的标准已由兼及孝悌、吏能,变成了以文化知识检验为主;长官的举荐权力,已经变成了搜罗文人以应试的责任;考试程式在不断严密化、规范化;从南朝自学者申请明经策试之制与北朝士人自求秀才之行中,孕育出了自由投考之萌芽;从晋之“白衣”赴太学试经,到南朝之明经举自国学,北齐郡学“推择”孝廉,以及隋代州县学校“宾贡”学士的发展之中,学校与察举之结合日益紧密;入仕、铨选与考课的区别分化,日益清晰。这样,从察举到科举的蜕变,事实上就已经呼之欲出了。

王朝最终不能不求助于知识阶层的知识与才能,特别是不能不求助于这一群体所维护的意识形态,对于巩固专制统治的作用。这一群体的“学业”与王朝“世务”不完全吻合,在历代都经常出现这种问题;但中古名士尸位素餐官不事事,以吟风弄月、清谈玄理为乐,主要是士族的政治特权造成的。如果官僚政治已足够强大,其内部运作机制也足够有效,那么在消除了中古士族特权之后,就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克服那一弊端。

官僚科层制的理性行政是专家的行政,是以知识或理性技术为基础的权威;体现了人才主义和择优制的文官录用制度,是其生存与运作的基本条件。中国古代王朝行政之中,存在着大量由于传统因素、贵族因素、封建因素和专制因素造成的非理性现象,但自秦以来,理性行政毕竟已经成了重要政治传统之一。战国秦汉之间官僚政治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察举制度便应运而生,从而使“选贤任能”的原则,在相当程度上支配了王朝选官活动。无论是“以德取人”、“以能取人”还是“以文取人”,最终强调的都是官员候选人在某一方面的优秀素质,而不是他的家族、身份或特权。

因为,作为整体的人格是无法以技术性的形式规程加以检验的,那么举主就必须依赖于舆论的评价;而在实际上已为士林所支配的舆论之中,“名士”被认为代表了最高的德行与最为优秀的人格。在这种缺乏规范性、人格化色彩浓厚的察举制度之下,应举者中便充斥着贤人、名士、隐者、孝子、大儒、侠客、义士等各种各样的人物,不仅各色人物的愚贤优劣不易掌握,作奸作伪、任人唯亲等等弊端亦难检防。

考试制度带来的另一个结果,就是科目与学校的合一。为了达到考试所需的知识水准,必须有长期的学习作为功底。这就使察举与学校的关系由两不相涉,转而密切起来了。随举荐一环渐轻而考试一环渐重,察举之考试与学校之考试实际已无大不同,所以科目与学校的结合,已是势所必然。南北朝到隋代之间,察举面向学校学士的趋势就日趋明显;到了唐代,遂形成了乡贡生徒同应省试之制,学校与科目正式结合起来,并且部分地合一了。

汉代察举制度的顺利实施,是以强大的皇权与普通士人的普遍存在为条件的。魏晋以来,察举制的实施遇到危机,其地位在不断下降。其原因,则在于一种身份性的特权集团——士族阶级的发展。他们利用九品中正制度和清官入仕迁转制度,世代独占高品清位,由此造成了“世胄蹑高位,英俊沉下僚”之局,社会流动大为停滞,“以族取人”的士族政治严重损害了官僚政治。

考试只能检验一般知识水准,却未必能够真正确定知识分子的文化成就。科举考试之内容固然是面向知识群体的,但考试之形式所根据的又与官僚制度的选官原则相同。王朝固然希望把最出色的知识分子牢笼于自己的羁束之下以供役使,但官僚行政实际所需的,只是一般知识水准,而非精微卓绝的文化成就。总之,知识分子与帝国朝廷,在长期的发展之中达到了一个新的平衡点,在此双方各有所得,也各有所失。但较之察举制,二者的关系显然已更为密切、稳定,也更为制度化了。

完备的法规,严密的组织,强大先进的技术手段,特别是有效的公众监督,保证了政府机构高度的能力与效率。当立足于今天而回顾人类历史上不同的选官制度之时,我们的第一感受,便是那进化的轨迹。我们需要从这一角度出发,深入探讨中国古代选官制度以及相应政治文化背景的变迁特点与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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